『壹』 退休有補償金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回(一)勞動合同期滿答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這一條,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合同自然終止,因此,如果單位按時繳納了社會保險,您母親退休時就可以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結合該法第46條經濟補償金之規定,一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保險,即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那麼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基於十年的工齡,也就是十個月工資的補償。
『貳』 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1、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紀,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法律依據:《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濟問題的復函》
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一、你委《有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未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退出勞動崗位是否需經濟補償的請求》(東勞仲委[2009]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合同終止。現有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前,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叄』 退休金和繳納養老保險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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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什麼是買斷好了。所謂買斷工齡就是指單位一次給予某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然後將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與本公司脫鉤,從此,這個員工就不在與這個公司有任何關系,員工的檔案不在歸屬於這個公司,而是進入社會統籌管理當中。買斷可以有效減輕公司在退休員工方面的開銷,較少公司的經濟壓力,尤其對於那些破產重組的公司,為了甩掉公司的不良資產和未來的經濟包袱,買斷員工工齡是經常採取的一種方式。
而買斷工齡對個人是否有好處就要看公司到底給多少錢買斷你的工齡,以及除了錢以外有沒有其他的補償。對於某些運營狀況較好的公司,為了上市或其他原因也會出現買斷員工工齡,減輕未來公司經濟壓力的情況,但是這種買斷相對是良性的,對於員工除了給予金錢上的補償外,通常還會安排到其他的公司去工作。
接下來再看看社會保險個人繳納與公司繳納的區別,社保主要分為五項內容,其中主要是養老保險對於個人繳納與公司繳納有較大區別,其他幾種要麼不允許個人繳納,要麼個人繳納與公司繳納的數額基本相同,享受的待遇也基本一樣。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數額低於公司繳納數額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個人繳納的繳費基數較低,通常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到100%,而通過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要求的繳納基數為社會平均工資的100%到300%,這就是為什麼你父親通過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要比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每年多出3000多元的主要原因。
社會養老保險,雖然類似大鍋飯的類型,不過仍然是採取多交多領少繳少領的基本原則,否則就會有失公平。自然通過企業繳納的人退休後就會比個人繳納的人每月多領一些,具體能多領多少根據各地有所不同,但通常來說,企業退休人員每月退休金可比個人繳納退休人員多出30%左右。而且每次養老金上漲時獲得的漲幅也要高一些。
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個人繳納部分進入個人賬戶,這部分是屬於你個人的,如果有需要可以全部或部分領取(某些地方規定,如果罹患重大疾病,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額支取作為醫療之用),另外一部分是企業繳納部分,這部分養老金會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當中,不在歸屬於某個個人,而是公全社會的退休人員共同使用,這部分的錢說白了就是給了社保中心,社保中心用這些錢去做投資,賺更多的錢,由於現在繳納養老金的人,要到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後才會開始領取,而且到時候領取的數額也要高於現在每月的繳納數目,此外這么多年的通貨膨脹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社保基金是需要有效增值的,如何增值呢?就只能靠社保中心用社會統籌基金去投資,換取收益,獲得增值。
不清楚你父親今年多大年紀,還有幾年退休。不過單位允許你父親繼續通過單位渠道繳納養老保險,本身是件好事,也是為了你父親真正退休後可以多領取一些養老金才這么做的,所以我建議你還是繼續在單位繳納到退休較好。
純手工打字,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肆』 企業退休金怎麼計算
1.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規定:10年工齡2000元,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 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年獎金,不終身制。每個工人積極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工作,更要激勵勞動人民。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勞動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並得到很好的推廣,可根據影響范圍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說是以國家及,省級,地市、縣確定不同的標准,使那些有才華的工人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作用。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7、養老保險: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
『伍』 考取中級經濟師後退休金會增長嗎
有了經濟師職稱你就為晉升高級經濟師准備了基本的條件,同時為今後有可能回出現的工答作調准備了過硬的籌碼。但是目前尚不涉及到你今後的養老金。目前各地調整養老金時提到的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可以增加相應養老金。中級職稱暫未涉及。好好努力,候航網校早日拿到高級經濟師甚至一級高經濟師就有利於今後的養老金了
『陸』 今年退休養老金有多少
今年對去年之前已經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回,是因為去年在答職職工工資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增加的比例一般是在職職工的45——60%之間。今年退休的人員,以去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工資計算退休費
『柒』 達到退休年齡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捌』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玖』 符合勞動法規定提取退休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還沒到退休年齡(生日沒到退休年齡),你在買斷工齡的范圍內,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