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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退伍軍人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2-05-25 22:13:12

『壹』 退伍軍人參加社會保險,退休金怎麼計算的

退伍軍人參加社會保險,退休金的計算: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內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容定的標准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

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

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

『貳』 台灣退役軍人死後安家費是多少

= =上面的資料是哪來的 好像是大陸的 題目是什麼都沒看清楚吧
現在哪來回的安家費 又不是之前戰時答 更何況是退役軍人
退伍是有退伍金 是依軍士官兵年資下去發放 以前有很多都領有終身俸
那個退伍金少說也有個幾百萬甚至一千多萬 還加上18%優惠存款
服役滿5年以上就有榮民證 有需多優惠跟補助
如果是當兵時因公殉職一般都有個幾百萬吧
至於是退役後死的 就看階級到哪給予補助
一般阿兵哥因該是沒有吧

『叄』 退伍軍人退休金

法律分析: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肆』 退伍軍人的退休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關於復員退軍人員不論是農村的還是城鎮的,不論是沒工作的還是有工作的,不論是解放前參戰的還是解放後參戰的人員,都一視同仁,一律從60歲開始每人每月補貼8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伍』 退伍兵老了有退休金嗎

法律分析:有的。 退伍軍人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2.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4.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法律依據:《軍人優撫條例》能享受相關待遇的人員主要有傷殘軍人、「三屬」、「三紅」、「兩參」、帶病回鄉退伍人員。其中「傷殘軍人」指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警察、民兵民工;「三屬」人員指軍人遺屬、烈士遺屬、病亡軍人遺屬;「三紅」人員指在鄉退伍的老紅軍、在鄉西路軍老紅軍、在鄉老紅軍;兩參人員指參戰和參加核試驗人員,是重點優撫對象。國家性補助標准指導政策如下,各地可以有地方性調整,但不得低於國家標准。所需資金由國家財政 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另外,相關標准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陸續調整提高。

『陸』 在台灣的退役軍人想回國定居怎樣領取退休金

出國定居才有問題吧,回國定居不就是剛好。

『柒』 中國台灣省退伍軍人到大陸辦事是否可以享受軍人依法優先待遇呢

不可以,退伍軍人指的是曾經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下屬部隊服過役且正常退役的人員,還有一點就是目前的戶籍在大陸,滿足這兩點才能享受政策。

『捌』 台灣 軍官退休如何安置

由簡稱退輔會,全稱hz院gj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包括

粗略有
就業服務
就學服務
訓練機構
人事服務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一般服務

細目有
退除給與
救助與慰問
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訪視服務
大陸綜合事務
權益維護
退伍軍人社團補助
善後服務
尋人服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第23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准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第24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發退除給與:
一、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
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者。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

第25條 退伍金、退休俸、膽養金給付之標准如左: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服現役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而志願提前退伍者,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基數,未滿一年不予計算,最高加發至五個基數。
二、退休俸: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未滿六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本條例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一。

第26條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第27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標准,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台灣銀行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後,一次發還。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28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還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被俘歸還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但准予並計退除年資。

第29條 預備役軍官、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一年以上,於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時,其退除給與規定如左:
一、原未領退除給與者,其先後服現役年資,應合並計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給退除給與。
二、原已領退伍金者,再服現役之年資,與以前服役之年資累計,扣除已支領退伍金基數後,發給其退伍金,不得並計支領退休俸。但再服現役年資,合於給與退休俸者,得依志願支領退休俸。
三、原已領退休俸者,其再服現役之年資,得依志願增加其退休俸給與比率或給與退伍金。
前項再服現役人員,合並計算之退伍金基數或退休俸給與比率,不得超過第二十五條所定最高標准。

第30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對國防軍事建設著有功績者,於退伍除役時,一次發給功績獎金;其標准及金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31條 軍官、士官之退除給與,應於退伍除役時發給。但未領退除給與轉任公職者,得依其志願,將軍職年資並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
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因外職停役就任公職者,於公職退休時,得選擇支領退休俸。但不得同時申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第32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函釋(1)

第33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34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35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准及左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但退伍金余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

第36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准,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但退伍金余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余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余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范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准,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行政函釋(2)

第37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現役年資者,應前後合並計算。但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最高采計三十年,連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合計超過三十五年者,仍以三十五年計。本條例施行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並入本條例施行後年資計算。有關本條例施行前後年資之取捨,應采利於當事人方式行之。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後,均有服現役年資,合於支領退休俸者,其退除給與,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第一項人員之退除給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前之現役年資,依附表二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後之現役年資,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給。

第38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准,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五之月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

第39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退除者,其支領之退除給與及其他各項補助,均按原規定支給。
本條例施行前已服役,施行後退除者,支領之退除給與,低於施行前退除者之所得,應補足其差額。
本條例施行前,經輔導就業、外職停役,持有退除給與結算單或支付證人員,均照附表二之給與標准發給。
本條例施行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後,就任公職者,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其退除給與,比照公務人員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其發給辦法及對象,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台灣地區退除役之軍、士官,其所支領之退除役給與偏低,行政院應為適當之處理;其辦法及對象,依預算程序於二年內辦理。

第40條 本條例施行核定前,支領生活補助費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年資並計未滿二十年者,仍按原規定繼續支領生活補助費。
二、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並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已核發一次退伍金者,按退除當時官階改依現役本俸百分之八十支領退休俸。已發退伍金之年資,不得並計退休俸百分比。
三、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年資並計二十年以上,其逾二十年之士官、士兵役年資未核發退除給與者,得將士官役年資並軍官役年資,依第三十七條附表,按退除當時官階,現役本俸百分比,支領退休俸。
士兵役年資,以現役上等兵之本俸為基數,發給一次退伍金,每半年發給一個基數,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計;所附原始證件無法確定其士兵役之起訖日期者,僅發給一個基數。

第41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第42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43條 本條例所定給與,由基金支付。但左列項目,由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
一、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加發之退伍金及第二項加發之一次退伍金。
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未繳納基金費用之贍養金。
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被俘歸還人員,在被俘監管期間之退除與給。
四、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原未領退除給與部分。
五、第三十條一次發給之功績獎金。
六、第三十五條改支一次退伍金所增之經費。
七、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給與。
八、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一次增給之補償金。
九、第三十九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一○、第四十條規定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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