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0年遼寧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2020年遼寧退休人員漲工資的細節是根據國家規定的,漲國家的規定是漲10%。
⑵ 遼寧省企業退休2020年漲工資細則出台了嗎
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二零二零年工資調整方案已經出台在員工這基礎上上漲百分之五
⑶ 遼寧退休漲工資細則2013
遼寧省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3)10號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省本級參保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3年1月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2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五)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達到或超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不再傾斜。
三、「五七家屬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2012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要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力爭在2013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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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遼寧省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漲多少
1離休人員每月最高增加1400元
根據《遼寧省關於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意見》,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2 工齡30年以上無技術等級工人每月增加330元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的無職務(技術等級)人員,按下列辦法增加退休費:無職務的幹部:按本人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標准工資額(六類工資區)確定增加退休費標准,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原標准工資額在138元及以上的,增加550元;原標准工資額在87.5元及以上的,增加400元;原標准工資額在70元及以上的,增加330元;原標准工資額不足70元的,增加260元。無技術等級的工人:工齡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330元;工齡在29年以下的,增加260元。
3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00元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發〔1986〕26號)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老專家,每月增加退休費標准為,教授及相當職務76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00元。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職)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增加的離退休(職)費將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職)費基數
根據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職)人員按本人現執行的離退休(職)費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退休(職)費。按照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離休後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人員,按照提高後的職務待遇增加離休費。只提高了住房、醫療,坐車等單項待遇的離休人員,按其離休時實際擔任的職務增加離休費。無職務的離休人員,按現執行離休費待遇所對應的職務增加離休費。
增加離退休(職)費人員中,自2014年10月l日至本方案實施期間死亡的,增加的離退休(職)費補發到其死亡之月止。離退休(職)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職)費,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職)費基數;離休人員增加的離休費,從2014年度起納入計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基數。按照本人l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執行的標准工資額確定增加離退休費標準的規定,僅適用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不涉及職務認定和其他待遇問題。
⑸ 2011年遼寧省退休職工漲工資細則
最佳答案 遼寧省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
文 號:遼人社發【2011】3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綏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文革」(1966年5月16日)前進入國家計劃統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原工商業者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內養老金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
三、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特別是此項工作在兩節期間進行落實,時間緊、任務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確保在2011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⑹ 退休怎麼漲工資(遼寧鞍山)
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遼人社發〔2015〕9 號
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省本級參保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5年1月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三、「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屬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養老金。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http://www.wifi03.com
(三)「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養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要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⑺ 16遼寧退休漲工資細則
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6)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啟動後,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⑻ 遼寧退休人員2022怎樣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繳費年限調整,是每滿一年增加基本養老金一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人員,超出15年的部分,每年再增加一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這種調整方式實際上是告訴我們,最好不要繳費15年就立即停繳。繳費時間越長,未來增加的養老金也越高。而且如果我們有一個零頭,比如15年01個月,實際上按照繳費年限調整的時候就按照16年計算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⑼ 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怎麼漲工資
遼寧省力資源社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7調整企業退休員基本養金通知》
遼社發(2017)156號
各市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保險機關企事業單位央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力資源社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7調整退休員基本養金通知》(社部發(2017)3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力資源社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2017調整全省退休員基本養金關事項通知:
、調整基本養金員范圍間
201612月31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金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保險統籌五七家屬工含符合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建前參軍企業退休工)20171月1起調整基本養金
二、調整辦標准
()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前參加工作退休工每每月增加75元
2、19491月1至9月30參加工作退休員每每月增加70元
3、194910月1至195312月31參加工作退休員每每月增加65元
4、19541月1參加工作、201512月31前退休(職)員五七家屬工每每月增加63元
5、20161月1至12月31退休(職)員每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參加工作退休工每每月增加75元
2、其退休(職)員每每月增加63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員符合家、省規定繳費限(含視同繳費限含特殊工種拆算限同)每滿1(足1按1計算同)每每月增加基本養金1元其繳費限超15部每滿1每每月再增加基本養金1元
2、退休(職)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201612月領取統籌內月基本養金基數按0.5%比例增加基本養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員按照本201612月領取統籌內月基本養金基數按2.3%比例增加基本養金
(三)傾斜調整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基礎符合列條件員別再按標准增加基本養金:
企業:
1、201612月31前滿70周歲(含70周歲)、滿80周歲退休(職)員、五七家屬工每每月再增加50元;滿80周歲(含80周歲)員每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家原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區津貼制度實施案〉通知》(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艱苦邊遠區退休員每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金其條件相同退休員同辦、同標准調整統籌項目內養金總額低於調整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員統籌項目內月均養金水平補足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員統籌項目內元均養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612月31前滿70周歲(含70周歲)、滿80周歲退休(職)員每每月增加50元:滿80周歲退休(職)員每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基本養保險退休員調整基本養金所需資金企業基本養保險基金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保險退休員調整基本養金所需資金機關事業單位養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保險退休員調整基本養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調整退休員基本養金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員基本養金體現黨央、務院省委、省政府廣退休員關關懷直接關系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員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關注度高各要調整退休員基本養金工作作前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家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力資源社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社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力員盡快做調整待遇審批工作;要採取力措施千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20177月底前增加基本養金發放退休員手發新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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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遼寧省退休人員2021年漲工資細則
從省人社廳獲悉,《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出台,標志著我省養老金「並軌」方案落地。遼寧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人員)改革後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過渡期內「中人」退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實施意見》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立足省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此次改革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對於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拓展資料】基本養老金計發辦
(一)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二)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