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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2-05-23 11:04:12

❶ 總支下設的小支部書記年齡達到存在退休嗎

樓主的問題中,黨內職務和工作到齡退休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黨內職務,目前沒有退休的規定。
工作中勞動者年齡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
一般情況下,當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因為年齡到線退休的,也會同時辭去自己擔任的黨內職務。因為不在原崗位工作了,繼續擔當該崗位或者該部門的黨內職務是不合適的。所以,退休是到齡以後的行政行為,黨內職務隨退休辭去或者自然免除是一種習慣做法。

❷ 中組部對幹部退休年齡的認定

不論是幹部還是工人,退休年齡的認定, 都是按照檔案最先記載的為准。

❸ 大隊書記什麼時候退休

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齡滿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據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齡滿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級領導可以延長到65歲。
如果不是黨內組織推選的,而是村民自己推選的,則不存在退休問題。我認為如果在村黨支部書記在不能繼續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由村民代表向鄉鎮領導提出建議,考慮換人的。

❹ 黨內七上八下退休規則

法律分析:「七上八下」的退休制度是指新一屆的黨代會召開時,年齡在67歲(包括67歲)以下的人才有資格成為新一屆政治局成員;年齡超過67歲的人,不管你水平如何,一律退休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❺ 村委書記和村長有退休年齡嗎

村委書記和村長不在編制,沒有規定具體退休年齡。

❻ 大學里的書記到了60為何還不退

因為《勞動法》里並沒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
比如:《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1955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等等。
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為例,其中關於退休年齡是這樣規定的: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男工人、職員年滿六十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下同)滿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員年滿五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五年,一般工齡滿十五年的。
拓展:
大學的學院書記就是學院的(中國共產黨)黨委書記,這是黨內的職務,級別一般都是正處級。985高校及副大軍區級的國防科技大學等32所高校的校長或書記為副部級的級別,其餘的一本院校和二本院校,包括211高校校長或書記級別是廳局級。

❼ 村書記60多歲了,為何還不退還要做一輩子不成嗎

這是什麼觀點?
在黨內沒有任何一條規定禁止60歲的人當選農村黨支部書記。
放眼世界,美國總統特朗普1946年出生,2016年當選美國總統,時年70歲
因此,僅就年齡而言,60歲也好、70歲也罷,並不是不能當選的障礙。

❽ 符合什麼條件村黨支部書記才能退休

村黨支部書記的產生應通過黨組織「兩推一選」的程序產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上對村支專部書記的任職年屬齡未作具體的規定。如果村黨支部書記是經黨內組織「兩推一選」程序投票產生的,則他的續任是組織合法推薦的結果。就可以按照《公務員法》幹部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齡滿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據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齡滿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級領導可以延長到65歲。
如果不是黨內組織推選的,而是村民自己推選的,則不存在退休問題。我認為如果在村黨支部書記在不能繼續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由村民代表向鄉鎮領導提出建議,考慮換人的。

❾ 桃源縣雙溪口鄉康少兵鄉長你好:我想問一下,村支部書記多少歲退休

村黨支部書記的產生應通過黨組織「兩推一選」的程序產生,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上對村支部書記的任職年齡未作具體的規定。如果村黨支部書記是經黨內組織「兩推一選」程序投票產生的,則他的續任是組織合法推薦的結果。就可以按照《公務員法》幹部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齡滿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據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齡滿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級領導可以延長到65歲。 如果不是黨內組織推選的,而是村民自己推選的,則不存在退休問題。我認為如果在村黨支部書記在不能繼續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由村民代表向鄉鎮領導提出建議,考慮換人的。

❿ 關於離休的時間規定

離休幹部待遇有什麼

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1、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
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2、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
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
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 [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
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離休幹部相關社會福利

1、住房。離休幹部的住房標准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的建房問題,接受安置地區應積極予以落實。建房費用應按規定的建築面積和接受安置地區制定的每平方米造價標准合理計價,不得超過當地規定多要建房費。
2、參觀。離休幹部參觀工農業建設的活動,應就地、就近安排,注意勤儉節約。跨省參觀應適當控制,一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批准,由省級老幹部工作部門統一組織,並事先徵得所去地方的省級老幹部工作部門同意,否則不要前往。跨省參觀,每年一般只限於組織一批,人數不宜過多,參觀時間不宜過長。地、縣級單位一律不得組織跨省參觀。
參觀活動的經費開支一律按規定報銷。凡個人自行外出的,費用自理。
3、醫療。在離休幹部看病難、住院難的地方和部門,要認真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離休幹部應在當地就醫;當地醫治不了而必須轉外地診治的,要按照衛生部門的規定辦理醫療手續。不能違反規定多帶陪護人員。病癒後應及時出院,不能以治病為名進行旅遊或長期在大中城市賓館、招待所留住。
4、用車。離休幹部的配車、用車,要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如本人自願,可將專車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統一調度。高級幹部原未配專車的,離休後不再固定專車,但要保證用車。

離休幹部待遇最新規定

一、增加離休幹部離休金
根據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機關事業、企業單位離休幹部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廳局級正職900,廳局級副職750,縣處級正職600,縣處級副職500,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8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增加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
(一)根據文件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給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按400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根據兵團文件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按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的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
此次調整,建國前老工人按當地機關事業退休高級工標准增加。其中,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39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72元,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五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89元,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增加離休幹部離休金及建國前參加工作老工人養老金體現了兵團黨委對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老工人的關懷,此項工作將在12月底前全部調整及補發到位。
(1)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中的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要負責將他們編入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獨建立離休、退休幹部黨支部或干休所支部。有的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黨組織可根據情況,將他們另編黨小組或支部,由黨委指派專人負責聯系;也可與居住地的街道黨委聯系,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幹部,可仍在街道(或農村大隊)的黨組織,由街道(或農村大隊)的黨組織負責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3)易地安置的黨員離休、退休、退職的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出,由接受安置地區的黨組織負責安排和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
(4)離休、退休、退職黨員同志,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出外時間較長的(比如六個月以上),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給他們開寫黨員證明信件,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受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5)對於那些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黨員離退休幹部,不要勉強地要求他們參加會議活動,黨委、支部或小組要滿腔熱情地予以關心和照顧,應指定黨員負責進行聯系,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的精神,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6)離休、退休、退職黨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為使這些黨員及時看到文件或聽到文件的傳達,各地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增發一部分文件,作為專用,由專人負責保管;
(7)安排黨員離退休幹部的組織生活和社會活動,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不宜過多。

三、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的條件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脫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脫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脫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

離休幹部與退休幹部有什麼區別

1、面向的對象不同
離休就是「離職休養」,面向的是建國前參加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基層幹部。
2、享受的待遇不同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離休幹部還有生活補貼,醫療待遇上也是實報實銷;
而現在退休要想領取養老金、享受醫療待遇,必須參保繳費滿足相應的條件,養老保險要累計繳滿15年,醫保要繳滿20年或25年。
3、年齡的條件不同
離休老幹部離休的年齡因為職務的不同而不同,正省級幹部為65歲,副省級及以下幹部為60周歲,其中女性處級以下幹部為55周歲。
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相關問題】

一、離休幹部遺孀有什麼待遇?
【答】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政干[2012]3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離休幹部無固定工資收入遺孀的定期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離休幹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級別,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1300元,師職1400元,軍職1500元。
已故離休幹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600元。
離休幹部遺孀有固定工資收入,其收入總額低於上述標準的,補足差額部分。
離休幹部遺屬中,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仍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和經批准投靠離休幹部生活的無固定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000元。

二、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中工資的標準是什麼?
【答】撫恤金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
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正常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前基本工資離退休費。
離休金中的國標部分,也就是死亡當月工資內去掉護理費、住房租金補貼、生活補貼、交通費、電話費之後剩下的部分為基數,發20個月。
這是國家的規定,也可能在執行中會有一些因為津補貼而帶來的小改動,比如,上面的基數加1000作為撫恤金計算基數,再算20個月。

三、離休幹部醫葯費報銷有上限嗎?
【答】離休幹部看病實報實銷,退休幹部,正部級所有醫療費用都可以報銷,現在副部級醫療待遇人員的葯品費用基本也全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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