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我是外地人,如果在上海交社保滿15年,之後的退休金是按照上海的標准發放,還是按照原籍的標准發
可以按照上海的標准,計算你的退休工資,但是需要你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早就被單位辭退,社保中心不辦理退休手續。
B.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後拿多少
法律分析:每個人情況不同,基本養老金數額不同。勞動者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涉及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年齡、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諸多因素,每個人情況不同,退休可以領取多少基本養老金的數額也是不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1、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C. 在上海交滿15年社保的外地人能在上海領退休工資嗎
法律分析:可以,退休金應該在上海領。外地戶籍如需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其一,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其二,在上海和外地總共繳納社保累計滿15年。其三,到達退休年齡時社保關系在上海。若在滬首次參保時年齡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那麼在滬參保建立的是基本帳戶。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目前是男60周歲/女50周歲),若基本帳戶仍在滬,且最後一個繳費累計滿十年的地方也在滬,那麼養老金申領地就在上海,可在上海申領養老金。當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其他參保地轉入本市的繳費年限及92年底前連續工齡,下同),那麼申領並按上海標准被核定後,即可從次月起享受按月養老金(此與您其時戶籍所在無關);當到齡且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可在滬申請延續繳費至年滿十五年後再申領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D.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退休後享受上海的待遇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屬於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當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社保賬戶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例:上海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則在上海享受養老待遇)。
2、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浙江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則在上海享受養老待遇)。
3、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社保賬戶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安徽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廣東繳納社保累計滿10年,則享受廣東的養老待遇)。
4、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社保賬戶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江西戶口在上海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廣東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在山東繳納社保累計不滿10年,則將其社保賬戶及社保中的資金轉到江西,在江西享受養老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 外地戶口,在上海交社保,養老金怎麼領
上海作為我國數一數二的國際化大都市,一直以來吸引著全國各地不計其數的人們離開家鄉,在這里追逐他們的夢想。除了因為這座城市的繁華與魅力,眾所周知,發達城市的退休金要遠高於三四線的小城市,一個城市的退休金標准與該城市經濟發展水平成正比例關系。上海作為我國一線城市,城市平均工資位列前茅,社保水平也數一數二,養老金領取標准自然比其他城市稍高一籌。而且就在今年,上海又推出了養老金最新上漲方案。
F.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滿15年後退休金在哪領
法律分析:外地人在上海社保滿15年後退休金在上海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且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參保人可以享受上海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G. 外地戶口在上海交納社保10年退休能在上海拿退休金嗎
你戶口在外地,應該上海交社保,退休了拿不到,上海的工資還得回到你本來本地才能退休的工資
H. 外地人怎麼享受上海退休待遇
外地人享受上海退休待遇需滿足以下條件:1、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是上海,且繳費年限滿15年了,可以在上海辦理申領養老金;2、若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在滬申請延續繳費至年滿15年後再申請養老金。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社保繳納多,則領取的退休金多;社保繳納少,則領取的退休金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I.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10年,從外地轉入15年可以到上海拿多少退休工資
摘要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如果是外地人到上海工作,並且在當地購買了社保,交滿15年退休,可以領取多少退休金呢?了解當地政策的話並不能發現非上海市戶口,如果在當地繳費的年限達到了10年以上,又已經到了法定退離工作崗位的年齡,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
J. 外地人上海交社保退休怎麼拿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退休在上海辦理領取手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辦法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0)外地人上海退休工資擴展閱讀:
按照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實踐中,確有部分參保人員因繳費不足15年,無法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問題沒得到有效保障。為此,一些地方探索出台了允許這類人員退休時一次性補繳或者繼續繳費至滿15年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政策,也有的地方規定將這類人員的權益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照規定領取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法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
一是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關於繼續繳費,一種辦法是後延繳費,另一種辦法是一次性繳納。由於各地差別較大,本法沒有規定繼續繳費的具體方式。
二是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而且,我國目前正在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對於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採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所以,本法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至於如何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涉及各項制度之間的統籌銜接,在缺乏充分的論證和取得足夠的實踐經驗之前,法律不宜馬上就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