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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沒及時交社保導致退休延遲

發布時間:2022-05-21 08:16:07

1. 單位不肯延遲退休,我沒有買滿社保怎麼辦

如今我們國家的社保制度越來越完善了,很多退休的人都靠著社保過上了老有所養的生活,有的退休人員甚至退休領到的養老金比工作時的工資還要高。因此社保讓我國大多數的老年人的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我們都知道社保要交滿15年,退休了才能夠領養老金。而因為各種原因,並不是所有人到了退休年齡,都能夠滿足交夠15年的社保條件。今年社保新規出台了新的處理方案,那麼這部分人沒有交滿又或是斷檔的,該怎麼辦呢?

一、為什麼要交社保
大家都知道作為國家給全民的福利,社保包括了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這五個主要險種。社保覆蓋了生、老、病、殘和失業這些大的風險。所以國家要求企業單位必須給每個在職員工繳納社保,這也保障了我們的權益。

就拿生病住院為例,如果不交社保,所有的治療費用都需個人承擔。如果繳納社保,每年醫保可以報銷一大部分的看病費用,更何況生病住院是人們最平常不過的事了,有效地保障了我們的生活。

最重要的是,繳納社保退休後會按月領到退休金,而且養老金逐年都在上漲。如果沒有養老金,退休後只能靠自己攢下來的辛苦錢負擔以後生活的全部費用,如果你攢下的錢多還好,如果沒有攢下多少的情況下只能精打細算的度過餘生,而這筆錢還要殫精竭慮的害怕通脹帶來的殘食。

2. 根據社會保險法,公司未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導致社保滯納80多期,員工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2) 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3. 企業如果沒有按時給員工正常繳納社保,導致員工不能正常退休,可以找企業補償嗎補償怎麼算

你好,企業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沒有按時繳納需要支付賠償金。

4. 臨近退休了才發現剛工作的前幾年沒有交社保,這種情況怎麼樣才能補交上呢

如果指的是建立社保繳費制度之前的工齡,則可以視同社保繳費年限,不用補交。如果到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則不能辦理退休。必須延遲退休,繼續逐年至15年,才能退休領取養老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 辦理退休發現單位漏保,補繳社保後延遲的2個月的退休工資社保給補發嗎

因為單位漏保導致的社保退休延遲兩個月 社保 是按照辦理 退休時間 發放養老金的所以說是不能補的

6. 本人因公司斷交三年的社保而不能辦退休,應怎樣維權

根據《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就有資格退休。公司離職3年不能作為不打算退休的理由,也不符合《社會保障法》的規定。我來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退休的兩個條件,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就可以按時退休;如果是因為公司已中斷社保繳費三年,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與公司協商補繳,向社保行政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7. 公司不補繳養老保險怎麼辦

很多單位為替員工辦理社保,或者是沒有全額替員工辦理社保。員工的社保意識也越來越強,如果單位堅持不補繳社保,員工應該怎麼辦?
如果選擇去仲裁委或者法院強制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他們是不會受理的!

一、幾個基礎知識說明點
1、目前國家已經叫停個人名義的一次性補繳社保。
個人名義也就是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的時候沒有繳足年份(養老15年,醫療15-20年看各地政策),國家是叫停了一次性補繳。
但是政策的實施還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目前沿海幾個省份都是已經禁止以個人名義補繳,當然也有很多省份暫時還是可以以個人名義繳納的。
有的人會說,我是靈活就業人員,今天退休,我養老與醫療繳費年限不夠怎麼辦?國家禁止的是一次性補繳,但是支持員工繼續按年度繳納,直到達到年限為止。(有點延遲退休的意思,但是需要個人繳納個人與單位部分!)

2、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要求補繳社保是沒有時效性的,因為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是其法定業務,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
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單位繳納部分是進入國家統籌賬戶的。單位未繳納社保損壞了國家的社保基金,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同樣沒有時效性限制。

二、要求單位補繳找勞動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仲裁不受理
1、勞動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
社保的征繳屬於社保部門管理。監督單位依法按時按量繳納社保也是勞動監管部門(一般隸屬於社保)的職責。
大多數省份的社保繳納已經移交給稅務部門,因此稅務部門有同等職責。
因此,監管、催繳社保可以找勞動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
2、仲裁委員會
為什麼說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補繳社保問題?仲裁的含義在於一個裁定——有糾紛異議才有裁定!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不存在糾紛與異議,就是單位的錯誤,錯誤明顯不需要仲裁!

8. 單位未及時繳納養老保險導致批退休時間晚了幾個月沒領取養老金

既然2月份已經離職,那就不存在欠費的說法,應正常辦理退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暫停則出現欠費,應由原單位補繳費用後才能退休。
如果當地社保機構不論用人單位欠費與否都要求補繳的話,可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納3月份社保,然後退休。建議抓緊時間,以免導致當事人少領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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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業欠繳社會保險.造成員工延遲退休.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做出終局裁決嗎

會。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列勞動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即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12個月金額的爭議。這類屬於數額不大的金錢償付類案件,雖然數額少,但直接關繫到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一裁終局可以滿足勞動者急需。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這類是有明確國家標準的案件,爭議之所以產生往往是因為用人單位的惡意行為所致,一裁終局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時間。
為了保證終局裁決的公正性,法律也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救濟途徑。對勞動者而言,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用人單位而言,只有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法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10. 到退休年齡了,公司一直沒有幫我買社保.我該怎麼辦

要求單位補繳,要求無果,如果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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