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局違法侵犯公民合法退休待遇多年反而受到行政訴訟法的保護法院根據訴訟期郊起過合理嗎難道公民
時效是自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日起算的吧,是否自己確知受侵犯而未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㈡ 有關社保爭議欠發養老金的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費是多少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5條的規定版預交案件受理費。權行政案件按下列標准收費: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在此收費幅度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制定具體標准,並報最
高人民法院備案。
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即:
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原告應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法院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㈢ 交了社保15年社保到了退休年齡,社保局不辦理行政訴訟能勝算嗎
社保局總會告訴你不能辦的原因。因為原因確實存在,你即使行政訴訟,贏得可能性很小。
㈣ 社保行政訴訟的時間是幾年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期限是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㈤ 退休職工對領取的退休金有異議怎麼辦
首先,現在計算每個環節上卡的特別緊,大概也需要四到五個月的時間,對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來說,是按照你退休執行的那個月開始補發的,對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話,是在前面正常的到賬劃賬之後,就進行待遇計算了,對於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還需要做一個職業年金虛賬坐實,因為這部分資金是只有退休人員退休的時候,單位有退休人員的時候,才能跟財政申請去撥付坐實的
其次,正常辦理完成退休以後,實際上真正發放退休金的這個時間是從第2個月開始才給你發,比如說你是從3月份辦理退休的,實際上你的養老金待遇是從4月份才開始領取,當月的這個退休金他不可能當月發放給你,所以說還要等到第2個月才能發放,也就是說你3月份退休,那麼你4月份才第1個月領取養老金,4月份的養老金可能就要等到5月份才能夠領取,而且很多地區在發放養老金的時候,都是在月底之前才會發放,也就是說在每個月30號之前才會發放到位,所以可能你的生日是每個月的上旬,那麼你在上旬就辦理退休了,到你現在為止可能已經過了兩個月沒有拿到退休金也是很正常的,可能再多等幾天到30號以後就發放到位了
㈥ 為辦理退休手續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是人社局還是社保所
如果社保中心為被告,可以把用人單位作出第三人,一並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進行審查。
㈦ 行政機關沒有發放社會保險金可以起訴嗎
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十幾年了不給我辦理退休手續,我能進行行政訴訟嗎
如果你達到了退休年齡,而且符合退休的條件。他們不辦理,你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㈨ 補繳社保行政訴訟期間到了退休年齡怎麼辦
不叫社保行政訴訟期到了退休年齡怎麼辦你首先在?行刑事訴訟期間將補繳的社保全部補齊。而之後。宿松期。期間到了退休年齡,怎麼辦?那麼由法院來裁決。和以及勞動部門裁決的指令執行。
㈩ 剛辦理完退休,但對單位繳的社保有異議,還能申請行政復議嗎
不包括工傷保險基金補償,但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應當包括在內。
勞動爭議仲裁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工傷保險基金應當賠償的金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一般都會依法支付,勞動爭議仲裁沒有管轄權。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基金賠付金額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也由用人單位支付,領域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在申請仲裁時應當一並主張。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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