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有何補貼
退休後沒有黨員補貼,但是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離退休以後按國家規定領取離版退休費或養老保權險金,仍屬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因此,這部分黨員要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或養老保險金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上條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㈡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各地可能有差異,下面講講我們這邊的:
1、第一是繼續領取工資。但是退休後領取的工資是肯定沒有在職的時候多的。而且每個月退休工資的多少是根據自己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機的。比如工作了35年以上,按照90%發,工作30至34年的按照85%的比例發放,以此類推,反正就是工作年限越長,退休工資比例越高。這里有特殊的情況是如果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人員,自己無法自理飲食起居的會按100%比例發放,也可能額外給護理費。作出特殊貢獻和活得特殊表彰的退休工資比例可額外提高,但是一般不超過原工資額。
所以總體來說,退休後和在職享受各項福利待遇並么有太大區別。
㈢ 城鎮戶口無子女退休時有特殊待遇嗎
目前來說,如果是屬於城鎮戶口的話,無子女退休時是有一定的特殊待遇的,通常是按照五保護的標准來享受待遇,當然了,具體還要根據你各地的政策。
㈣ 終身無子女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以安徽為例,終身未婚無子女退休人員,退休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二條 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妻,職工批准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農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當地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每月增發一定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㈤ 我是事業單位未婚無子女退休職工,請問工資
提供以下:撫恤金及喪葬費發放標准及遺屬困難補助。一、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時限本單位:帶工作人員《死者死亡證明》《**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申請》人事局工資福利科:確定工作人員撫恤金標准二、核定在職及退休人員撫恤金標準的政策規定(一)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1、在職人員(1)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發給的職務補貼。(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3)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職務補貼。2、離退休人員(1)1993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a機關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b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等級)工資、津貼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c工勤人員:為本人崗位工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和1996年以後按北京市工資增長機制計發的退休生活補貼,按國家及北京市規定增加的退休費。(2)1993年工資改革前離退休人員:根據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性質及退休時間的具體情況,撫恤金基數應包括以下項目a1985年工資改革後離、退休人員:按京國調(90)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91)74、號增加的工齡津貼,按京人退(1992)18號增加10%的離、退休費,按京國工改(94)4、5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險(96)40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6)378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99)4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24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京人發(2001)81號增加的離、退休費;1996年以後按我市離退休費增長機制增加的生活補貼。b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除按第2條第(1)款的有關項目外,還應包括以下項目,按國發(1985)6號增加的離、退休費,按國發(1979)245號計發的副食品補貼。(三)根據移風易俗、節約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退選381):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2、直系親屬來京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1.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伙食補助費,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二)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㈥ 事業單位無子女退休後國家有何規定
無子女!如果是一直沒有子女!或者有過一個子女但現在沒有!再或者有過多個子內女但同時存活不超過容1個,現在沒有。可以享受一次性的獎勵或者叫補助吧,我們這是5000一位,夫妻都健在就是10000。
如果是有過兩個同時存活的子女,現在沒有,沒有獎勵,只能申請困難補助!如果困難的話!
㈦ 退休後無子女享受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此類人員退休之後應當認定為孤寡老人,對於孤寡老人各地政府的民政部門都有相關的扶持以及救助政策所以補貼在理論上說應當是有的,但是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門對於這樣的政策未必能夠執行到位,如果當事人屬於此類人員,應當積極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訊問相關政策,做到心裡有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鄉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
㈧ 事業單位退休中人無子女可拿滿工資嗎
你的見識落後了一個時代了。滿工資是多少?就給你的基本工資嗎?公務員、事業編退休金都是用公式計算出來的,不是你想像按基本工資百分比多少領取,滿工資就是基本工資的100%,這種演算法早就變了,你現在的退休金要大大超過你基本工資,你還要什麼滿工資。
㈨ 遼寧無子女退休人員有什麼優惠政策么
摘要 您好,根據《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沈陽市已婚未生育的女職工,也沒有收養子女的,辦理退休時,享有以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