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靈活就業和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一樣嗎
靈活就業和企業退休工資是有一定區別的,由於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或金額通常會低於企業職工,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會低於企業職工,雖然差額不一定很明顯,但通常企業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還是會高於靈活就業人員。在退休年齡相同的情況下,兩者計發月數也一樣。一般而言,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大部分地區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費用相對少,不能享受政府補貼,因此個人賬戶所納入的只有8%。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⑵ 退休金是當月發還是次月發
當我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養老保險累計繳納滿15年,就可以到退休地所屬的社保經辦中心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在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第二個月起才會開始正常發放退休金。也就是說,你出生日的下個月,就是你領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後每月發的退休金都是當月的,直到死亡。
比如,如果你7月份到達法定退休年齡,7月份就要提供材料去前台申請辦理退休,8月才開始領取養老金,之後每個月都會有一筆退休金。
退休金具體什麼時候發放?
那具體每個月幾號發呢?月初,還是月末,是否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呢?各地略有不同。以保叔所在城市保叔以廈門為例,供大家參考。
2018年1月起,廈門人社對退休金的發放時間和方式進行調整,根據參保人員的辦理退休時間進行分批發放。具體時間如下:
1、每月8日:發放2000年前退休人員退休金;
2、每月9日:發放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退休人員退休金;
3、每月10日:發放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退休人員退休金;
4、每月11日:發放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退休人員退休金;
5、每月12日:發放2008年1月以後退休人員退休金。
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每月12日以後任何時間均可領取當月退休金。具體退休金的發放時間,每個地方都不一樣,詳情可咨詢當地人社經辦機構(電話:區號+12333)。
⑶ 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工資怎麼算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各年度繳費指數/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當年繳費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根據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不是指某個退休人員實際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數(因為在退休時無法預計),而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測算出來的一個假定的指標。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資金額的支出。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⑷ 退休工資誰發
法律分析:退休的人是沒有工資的,而是由社保局發放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⑸ 從事過事業單位,也有企業單位,還有靈活就業,退休工資應該怎樣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工資包括三個部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獨生子女、高級專家等增發養老金。它們的計算方法分別如下: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
2.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⑹ 靈活就業人員哪家銀行發退休工資
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工資也不是銀行發的,而是社保中心委託哪家銀行就有哪家銀行代發。
⑺ 靈活就業人員每月的退休後,每月的幾號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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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退伍軍人現在交靈活就業,退休是是怎麼開工資
應當計算視同繳費年限。r《退役士兵安置條例》r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r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⑼ 靈活就業和職工退休工資一樣嗎
靈活就業和職工退休工資不一樣。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或金額通常會低於企業職工,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會低於企業職工,雖然差額不一定很明顯,但通常企業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還是會高於靈活就業人員。在退休年齡相同的情況下,兩者計發月數也一樣。一般而言,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大部分地區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費用相對少,不能享受政府補貼,因此個人賬戶所納入的只有8%。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第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⑽ 企業退休與靈活就業退休工資有什麼區別
靈活就業和企業退休工資是有一定區別的,由於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或金額通常會低於企業職工,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會低於企業職工,雖然差額不一定很明顯,但通常企業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還是會高於靈活就業人員。在退休年齡相同的情況下,兩者計發月數也一樣。一般而言,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大部分地區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納費用相對少,不能享受政府補貼,因此個人賬戶所納入的只有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