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北退休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1.定額調整: 每個人每個月漲49元;
2.掛鉤調整: 按照本人交費年限(含視同交費年限): 每年1年每個月增加1.32元,按照本人2020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1.02%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946年1月1日-1950年12月31日出生...
3.傾斜調整: 在2021河北省養老金上調細則中,傾斜調整主要是針對偏遠艱苦地區的人員,進行增加: 一類地區每個人增加15元/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② 遼寧退休人員2021怎樣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從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遼寧省6月1日印發《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惠及全省800餘萬退休人員。據悉,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與個人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雙掛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調整辦法和標准具體為定額調整。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4元。
掛鉤調整。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第二條 調整辦法和標准:定額調整。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③ 陝西省退休人員2021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以退休人員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員中,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在省級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按全省),予以補足。
法律依據:《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等文件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並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201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進行調整提高,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以退休人員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員中,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在省級參保的原行業統籌企業按全省),予以補足。
六、對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到達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尚未核發到位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暫按預發待遇調整。
七、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八、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④ 內蒙古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是多少
法律分析:內蒙古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准)。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進行調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3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群體傾斜調整後,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1.4%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元,調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幹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法律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二、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准)。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進行調整。
(三)傾斜調整
1.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3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群體傾斜調整後,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1.4%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元,調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幹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⑤ 天津退休人員漲工資方案
法律分析:
(一)定額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三)高齡調整
(四)適當傾斜
1.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3220元的,補齊到3220元。
2.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按照本通知前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3220元的,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增加到3220元。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對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要求各地區要按照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於2021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
⑥ 北京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出台
法律分析:1.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
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
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2021年調整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對於不足整年的月數,每月增加0.2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在5786元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月養老金在5786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其中,調整前月養老金在5786元以上的,按絕對額增加20元養老金後(不含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調整金額),低於5841(5786+55)元的,補足到5841元。
(四)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調整後我市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5元。
(六)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20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繳費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業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按照本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⑦ 退休漲工資標准表
法律分析:退休工人漲工資的標准: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2018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⑧ 2020退休漲工資的標准
法律分析:2020年退休漲工資的政策標准如下,如果是在2018年12月前,按照相關的規定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總體的調整水平都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五左右來確定。還要繼續採取限額的調整、聯動的調整、適度傾斜互相結合的方法,基本統一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關於退休金的調整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⑨ 遼寧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法律分析:遼寧省2021年執行的仍是2019年出台的養老金標准,詳見文件《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法律依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關於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8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⑩ 退休漲工資的計算表
法律分析:退休工資的計算可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