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⑵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為什麼呢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法定退休年齡是這樣規定,女職工退休年50歲,女幹部退休年齡55歲。女職工是指從事公司基礎工作,我們就拿工廠來說,車間女職工,年齡到了50歲,即使勞動合同時間沒有到。單位會主動找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這件事告訴我們,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我們合同沒有到期,公司也不可以直接讓我們辦理退休。退休有條件限制,遇到公司不合理要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於男性來說,退休年齡是60歲,到了60歲,公司會主動找我們,談退休事情。協商一致情況下,我們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合同沒有到期,退休年齡到,我們是雙向選擇,只要單位給我們交夠15年社保,我們辦理退休手續,可以拿到屬於自己養老金。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公司再聘用退休人員,就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們需要接受事實,到了退休年齡,去享受我們晚年生活。
⑶ 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須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是解除),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繼續留用,那麼雙方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⑷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如果如果用人單位願意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的,則勞動合同可以不終止,可以繼續履行。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發生勞動工作關系的可以作為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嗎
法律分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繼續發生勞動工作關系的可以作為勞務關系處理。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⑹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應該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該終止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不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當然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其是否繼續具有勞動者資格還需與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綜合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於雙方
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會終止嗎
法律分析: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是勞務關系,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簽訂勞務合同,應當明確勞務關系存續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