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有單位按靈活就業人員來交社保,退休後和在職人員退休金一樣嗎
退休金計算依據,拋除特殊補貼以外,一是繳費年限,二是繳費基數多少,應該享受養老金是一致的。
㈡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工資怎麼計算
退休復工資的基本組成由制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組成,三者的總和即為所領取的退休金數額。
三者的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例:50歲195個月、60歲139個月)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全部平均工資指數×本人97年以前繳費年限(工齡)×1%
㈢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工資從社保領還是財政領取請給出相關法律條文。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工資從社保領。
1,事業單位一般的福利是相當好的,你繳納的社保越多,繳納的基數越大,到時候退休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㈣ 如果在單位已交了15年保險,現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齡能領到退休金嗎
只要已經繳夠15年社保,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這與是否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關。
但是,社會保險遵循的是多繳多得的原則。只繳納15年只能拿到最基本的養老金,並不足以養老。為了退休後生活能夠寬裕一些,建議盡量增加繳費年限。
㈤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退休後按工人待遇享受退休金。原來有特別的制度的,按原制度執行。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㈥ 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到退休時怎麼享受養老金
現在的退休基本上與企業無關,直接與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即可!
社保局就會有相應的繳費登記。
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採納!
㈦ 企業給職工辦退休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那解除勞動合同與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辦退休,退休金有區別
沒有區別。因為退休後次月才開始領取退休金,所以退休當月企業必須全額繳納你的社保,而且當月的社保是下月初才繳納的。同一天退休解除或不解除合同對社保繳納不產生影響。
㈧ 55歲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時對養老金的影響有多大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時簽的自願離職對以後領退休金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㈨ 事業單位在編財政統發工資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工資從社保領還是財政領取
(1)不論參公與否,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勤人員(工人身份)有兩類,一類是固定製工人,另一類是合同制工人,都是正式職工;在職時他們的基本工資都是由財政供養,但後者按政策規定必須納入社保范圍,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2)退休以後,第二類合同制工人身份的退休費由社保和單位共同承擔:社保部分根據當地政策計發和領取,事業單位要保證本單位兩類工勤人員享受同等退休待遇,所以要把差額部分補齊.
(3)至於事業單位補齊差額所需資金從那裡來,由單位根據自己經費情況決定,因為事業單位有的只是財政補助單位,也有自有資金,並不都是財政經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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