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年國家機關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方案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㈡ 怎樣計算2015年的退休工資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㈢ 2015年1月1日享受退休工資待遇和2014年12月31日享受退休工資待遇有何區別
這個要算2015年退休人員。一般情況下,退休時間是從開始領取養老金時起算的,如果2015年已內經退休職工調容整養老金,是不包含從2015年開始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的。
但是2015年上半年退休的企業職工,在社保局確定了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後,會補足差額,並補發上半年養老金差額。
㈣ 2015年企業退休工資調整新規定
新規定與公務員一樣(工資基數為5000供參考)
1.基本養老金:
工資基數×繳費年數%
即5000×35%=1750元
(基本工資5000元,繳費年數假如35年)
2.個人賬戶養老金:
每年繳費×繳費年數÷計發月數(共計發放月數)
即400×12×30÷139=1036元
3.職業年金:
每年繳費×繳費年數÷計發月數
即600×12×30÷139=1554元
退休後每月可領退休金:
1750+1036+1554=4340元
㈤ 2015年1月份退休的公務員怎樣計算退休工資
退休人員根抄據當地的財政收支情況襲漲工資,不同地區,會有差別。
1、公務員的工齡是從任命為公務員之日所屬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屬月份的年數(不滿1年時,每個月按1/12計算)。
2、退休的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公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為公務員時,按照本人意願,根據以前的年金法計算的工齡或服役時間可以與第1項的工齡合並計算。
3、任用為公務員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現役軍人或不是志願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時間可以計入第1項的工齡。
4、給予退休津貼時,除了因下列情況以外的離職期間,需從工齡中減去其1/2。
(1)因公負傷、職業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時間;
(3)被國家機構,外國機構臨時僱用;
(4)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的工齡。
㈥ 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怎樣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資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㈦ 2015年1月份退休工資1478元今年能漲多少錢
退休職工增加基本養老金,涉及統籌地區(所在省份)、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年齡,參加工作時間等諸多因素,沒有具體數據,無法計算當事人2015年1月份退休,現在基本養老金1478元,2016年能夠增加多少養老金。
下面,是青海省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僅供參考: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關於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駐青中央單位: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遼寧等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批復》(人社廳函〔2016〕31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 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2016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這次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不含統籌外項目)的1%調整增加(四捨五入到元),低於30元的按30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幹部,以及退休時聘為高級技師、技師的工人的基數,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標准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高級工及以下、普通工的基數,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標准確定。
(三)傾斜調整
1.向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傾斜。企業退休人員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
2.向高齡人員傾斜。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四)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調整
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的相關規定同步同幅度提高解困補助標准。
(五)建立最低養老金標准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上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鑒於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改革起步不久,基金尚無積累,此次調標資金除中央財政補貼外,缺口部分由省與市州財政分級負擔(西寧、海西,由省與市州各負擔50%;海東、海北、海南,由省與市州分別負擔60%和40%;黃南、果洛、玉樹由省與市州各負擔70%和30%)。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盡快發放到位。要廣泛開展宣傳,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調整工作完成後,各市(州)人社局、財政局要及時進行總結,9月底前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調整落實情況。
2016年9月13日
㈧ 2015年退休社保每月能拿多少錢啊
有人真敢報個數,抄不夠你給補上嗎?
退休金數額真的不好說,有很多因素在影響著他,繳費年限、繳費平均指數、個人賬戶資金余額、2015年社平工資數額等,如果你是原固定工,還牽扯一塊視同工齡多與少。因此很難具體說出某個人的養老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