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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參事室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2-05-04 05:24:01

⑴ 國發 1978 104號文

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78]104號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已經黨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批准,現在發給你們,請你們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然後再普遍實行。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附一: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支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到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藉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級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附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到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的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的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 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⑵ 正廳級參事退休年齡退休工資是多少

廳級幹部現行政策六十周歲退休。
2014年之後退休,由社會保險根據他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計算養老金標准。

⑶ 國務院參事退休年齡

男性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國務院參事室具有統戰性和咨詢性,主要職責是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咨詢國事。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聘任。

⑷ 省政府參事退休年齡的規定

法律分析】: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⑸ 武漢大學退休職工工資

武漢大學教職工退休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中組部、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以及湖北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應辦理退休手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第二章退休手續及退休費的計發

第三條學校在每年末將下年度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名單通知到各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並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教師按學期辦理退休手續,其他教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領取退休金
第五條教職工退休金由退休費、生活補貼、保留補貼、衛生費等項構成。其中退休費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比例為90%。
2.工作年限滿30年未滿35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算退休費,即:滿30年,計發比例為85%;滿31年,計發比例為86%;滿32年,計發比例為87%;滿33年,計發比例為88%;滿34年,計發比例為89%。
3.工作年限滿20年未滿30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算退休費,即:滿20年,計發比例為80%;滿22年,計發比例為81%;滿24年,計發比例為82%;滿26年,計發比例為83%;滿28年,計發比例為84%。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退休費計發比例為70%。
(三)工作年限以滿12個月為一年計算。
(四)按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管理辦法》(鄂政發[2012]14號)規定,符合計劃生育獎勵金政策的,按本人退休時月基本工資的5%享受每月獎勵金。
(五)符合湖北省《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提高退休費標准若干問題實施意見》(鄂人[2007]29號)規定的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各單位提前向學校人事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有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標准審批表》,報省人社廳辦理提高退休費標准手續。
(六)符合其他文件規定的可提高退休費標準的人員,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提高退休費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各類人員,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
(八)退休人員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暫緩退休和延長退休年齡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技術專長,從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對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國家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可適當延長部分女性高級專家退休年齡」,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或適當延長部分高級專家的退休年齡。
(一)暫緩退休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資深教授。
(二)任期內暫緩退休
1.在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
2.在任湖北省人大正副主任和常委、湖北省政協正副主席和常委;
3.在任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參事室參事。
(三)延長退休年齡
1.聘用在教授崗位上的女教師退休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審批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周歲;
3.「國家級教學名師獎」獲得者,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周歲。
(四)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1.擔任國家有關評審組織評委尚未屆滿,且在屆內不能更替的專家,可延長到換屆時退休;
2.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的主持人,項目還未到計劃結題期限的,可延長至計劃結題期滿時退休;
3.承擔學校重要教學任務尚未完成或暫時無人接替者,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
4.學術造詣精深,取得多項重大學術研究成果,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學術權威地位,並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的知名學者,以及教學質量高、教學效果好、教學聲譽突出並在校內外有較大影響者。
涉及以上各類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教授,經二級單位研究同意並報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延長退休的年齡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再延後,但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五)辦理程序
1.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退休年齡的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直接辦理;
2.屬於「第六條(四)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中人員的,應在該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2個月,由單位申請,本人同意,報學校審批。延長退休手續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未申請的,將按時辦理退休手續;
3.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占所在單位編制和職務崗位;
4.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期間,經研究批准,可隨時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第四章 返聘

第七條其他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的高級專家,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所在單位申請辦理返聘手續。
(一)返聘人員條件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高級專家,身體健康,能夠繼續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返聘:
1.教學工作暫無人接替者;
2.重大科研項目尚未結題者;
3.博士生導師退休之前已招收了博士生且按計劃未畢業者。
(二)返聘期以完成上述工作時間確定,期滿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三)返聘人員應與返聘單位平等協商,簽訂返聘協議,並按雙方協議約定支付勞酬。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
(四)返聘單位應切實考慮返聘人員的年齡、健康狀況,合理安排工作,保證返聘人員權益,發生勞務爭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補償的,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返聘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請學校終止返聘協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要高度重視教職工退休工作。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關於延退、返聘等工作的程序和辦法,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在教職工退休前,應做好崗位工作交接和學術梯隊的補充調整,協助退休教職工辦理相關手續,體現關懷,熱情愛護,鼓勵他們繼續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此前有關退休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學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希望能夠幫助你,滿意請採納,謝謝!

⑹ 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的年齡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版完全喪失工權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6)上海參事室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⑺ 河北省參事退休年齡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並且以及工齡滿十年的。
休年齡沒有相關的規定,要根據一屆中央人大,國務院政協的任期需要。由黨中央決定,部級官員退休年齡得依據主要是有上世紀80年代及90年代初黨中央和中組部的兩個相關文件決定的。

⑻ 請問我國國務院有哪些關於職工退休文件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領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肌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第三條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沈,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4肌的生活費,低於20元的,按20元發給。

第六條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2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工人退休生活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的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的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十一條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會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面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過去有關不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推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20年,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

⑼ 省政府參事達到退休年齡了是否要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

省政府參事達到退休年齡了,要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⑽ 高校女性副教授退休年齡

高校女性副教授退休年齡是55周歲。

參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國家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中國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

(10)上海參事室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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