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要湘勞《1994》197號文件
正文 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勞部發 1994 503號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湘勞社工字[2009]37號 作者:
各市(州)、縣(市、勞部發 1994 479區)勞動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197 文件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以下簡稱湘政辦勞部發 1994 489號發[2009]4號)精神,積極妥善做好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勞部發 1994 479號本養老保險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具體問勞部發 1994 481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未參保人員補繳年勞部發 1994 481號限的個人賬戶規模問題
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參保補勞部發 1994 503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個人賬戶規模按我省歷年規勞辦發 1994 376號定的個人賬戶規模政策執行。其中,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勞部發 1994 532號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提前補繳年限的個勞部發 1994 503號人賬戶規模按8%記入。
二、關於未參保城鎮靈活就勞部發 1994 479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問題
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197 文件費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按辦理補繳手續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勞部發 1994 489號平均工資的60%或100%為個人歷年補繳繳費工資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勞部發 1994 479號結合制度實施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含利息)。
三、關於在至前達到規定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但繳費勞部發 1994 481年限仍不滿15年的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一次性繳費問題。
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參保並一次性補繳當勞部發 1994 481號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在至前達到規定男年滿60勞部發 1994 503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本人自願,可按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的繳費基數一勞辦發 1994 376號次性繳納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即可辦理退休手續。
四、關於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中一性補繳15勞部發 1994 532號年基本養老保險費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問題
前已達到規定的男年滿60周歲、勞部發 1994 503號女年滿55周歲退休年齡的人員,在一次性補繳15年的勞部發 1994 479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其197 文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人員辦勞部發 1994 489號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按規定為其計勞部發 1994 479號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按辦理參保補繳手續時全省勞部發 1994 481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其中參保人員已達勞部發 1994 481號到70周歲以上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國勞部發 1994 503家規定的70周歲的計發月數56計算。參保人員從辦理領取基勞辦發 1994 376號本養老金手續的次年起,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勞部發 1994 532號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政策。
五、關於應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和湘政辦發[2007]66號文件規定執勞部發 1994 503號行的縣以上大集體企業和廠辦大集體人員的參保問題
❷ 關於轉戶口和湘政辦發〔2009〕4號文的具體辦理
戶口應該按照湘勞社工字【2009】37號文件規定:「按屬地原則,提供戶口和二代身份證就可以辦理了」,辦理機構就是當地的勞動保障經辦部門。
湘勞社工字[2009]67號文中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金計發:即在我省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期內( 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予補齊;高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按一定比例增加計發(增發比例按湘勞社政字[2006]10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按原辦法計算時,基本養老金計算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律封定為2005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143元)。我省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期完後(2011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改革後的新辦法執行。
你可以根據此文確定是現在補交還是等到年滿15年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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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試點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
2009-1-6 11:38:09 為應對金融危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出台新的舉措,計劃2009年試點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2008年10月1日,該省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首先在郴州的省級工業園區試點,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戶口在農村,並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工均屬參保范圍。據了解,參保農民工只需每月繳納本人工資的4%,單位繳12%,就可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總額的12%劃入農民工個人賬戶,2%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參保農民工用身份證進行實名登記,身份證號碼就是本人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走到哪裡,個人賬戶就可流動到哪裡,可在當地實現接續。試行辦法還規定,當農民工達到男60歲、女55歲的退休年齡之後,按相應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回到農村定居,可轉入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慮在長沙、株洲、湘潭全部實現試點,其他市州各選一個縣市區進行試點,試點面可能達到全省覆蓋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該省還將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開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來源:農民日報
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http://www.51Labour.com 2009-1-15 9:57:00 點擊:1046
湘勞社政字〔2009〕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9年1月1日起,給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 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養老金。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原工商業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職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同時符合2、3、4項條件的人員,不能重復享受。
5、對年滿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6、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7、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即認真落實湘人發〔2008〕119號文件規定的解困標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附表2)。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1月15日以前完成。並在1月25日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2、《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❹ 湖南省現行退休制度
首先需要明確告訴你,2006年並未出台什麼新勞動法,也不存在你提到的所謂「新勞動法規定有害工種變成女50歲才可以了」的規定。
退休年齡執行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重申了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❺ 《湘政辦發[2012]18號》全文內容是什麼
湘政辦發[2012]18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聯廳財政廳《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省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等養老保障遺留問題實施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將符合規定范圍和條件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五七工」和「家屬工」(以下統稱「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按屬地原則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一、基本原則
堅持自願原則,符合規定范圍和條件的人員,自願按本文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參保對象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堅持保基本,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適用對象的范圍和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可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鎮小集體企業、國有企業單位舉辦的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及以上;
(三)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養老保險費繳納
符合規定范圍和條件人員,採取「定額繳費」的辦法,並適當考慮參保時的年齡情況,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6000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年齡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可減少繳納養老保險費1200元;年齡超過8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後,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6000元,實際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參保後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政策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至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
(三)按前述兩款規定繳納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實際繳費的40%記入;年齡超過80周歲的,不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余額未領取完的可按統一政策規定繼承。
四、基本養老金核定和計發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上述參保對象沒有連續工齡,參保侯按其實際補繳養老保險費年限核定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人員,按規定參保繳費後,基本養老金按「定額辦發」核定,統一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實行社會發放。
(二)2012年1月1日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人員,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按統一政策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統一政策規定的計發辦發計發基本養老金,按本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補繳的15年養老保險費的指數按0.6計算。
(三)符合規定范圍和條件人員按本文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可按規定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人員,涉及工齡項目調整時按15年計算。符合規定范圍和條件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死亡的,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五、資金籌集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參保個人負擔。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參保對象積極參保。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城鎮小集體職工」參保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對象要及時申報並辦理參保手續,2012年6月30日後辦理參保手續的,基本養老金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發放,2012年12月31日後不再按本文規定辦理補繳參保手續。
對沒有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各地應將其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成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檔案、工會、監察、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解決「城鎮小集體職工」養老保障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機構,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由政府領導負責,周密部署,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統一組織實施。
(二)嚴格執行政策。各地要准確把握、嚴格執行省里統一政策,嚴謹擅開政策口子。尤其要嚴格做好參保對象范圍和條件認定工作,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原始檔案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並按照統一要求進行公示,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按《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三)維護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有針對性地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統一宣傳口徑,加強輿論引導。要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高度關注相關動態,加強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化解和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社會穩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逐級上報。
主題詞:勞動 社會保障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司令部。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3月21日印發
詳情見:
http://www.hyzhq.gov.cn/main/xxgk/zwxxgk/fggw/zcfg/8406xxgk/
❻ 新社會養老保險法
湖南試點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
2009-1-6 11:38:09 為應對金融危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出台新的舉措,計劃2009年試點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試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2008年10月1日,該省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首先在郴州的省級工業園區試點,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戶口在農村,並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工均屬參保范圍。據了解,參保農民工只需每月繳納本人工資的4%,單位繳12%,就可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總額的12%劃入農民工個人賬戶,2%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參保農民工用身份證進行實名登記,身份證號碼就是本人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走到哪裡,個人賬戶就可流動到哪裡,可在當地實現接續。試行辦法還規定,當農民工達到男60歲、女55歲的退休年齡之後,按相應比率折算,可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回到農村定居,可轉入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人透露,2009年初步考慮在長沙、株洲、湘潭全部實現試點,其他市州各選一個縣市區進行試點,試點面可能達到全省覆蓋人口的40%左右。
此外,該省還將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開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
來源:農民日報
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2009-1-15 9:57:00 點擊:1046
湘勞社政字〔2009〕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09年1月1日起,給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1、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 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增加2元的月基本養老金。
2、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原工商業者再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在1項普調基礎上,對在職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同時符合2、3、4項條件的人員,不能重復享受。
5、對年滿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6、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7、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即認真落實湘人發〔2008〕119號文件規定的解困標准。
8、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標准同上。
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由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籌措,國家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辦法
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根據所屬管轄范圍和分級管理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交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調整(附表2)。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工作,各地應抓緊在1月15日以前完成。並在1月25日前將本地區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政府都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補助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決不允許發生新的拖欠。
附件:1、《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
2、《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❼ 湖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
法律分析: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
二、調整標准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4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至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6元;對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規定予以傾斜,認真落實相關解困標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辦發〔2003〕44號文件和湘勞社政字〔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准同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❽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女工人退休年齡的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現在執行的文件是國發1978年104號文件,即女職工5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才能退休,中級職稱和普通幹部一樣,沒有特殊規定,基本條件是滿5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❾ 湖南衡陽 正常申報退休要多長時間
湖南省衡陽市職工辦理退休,資料齊全的,在具備法定退休條件的當月5-11號(正常工作日)申報,當月辦結。
依據
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業務辦理指南》
事項名稱 :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
事項內容 :企業職工正常退休辦理
法律依據 :國發[1978]104號、湘政發[2006]7號、湘勞社政字[2006]5號、湘勞社政字[2006]10號、湘勞社政字[2006]13號、湘政辦發[2009]4號
條件:
1、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的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歲,生產崗位女職工年滿50周歲,管理崗位女職工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
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含按湘勞社政字[2006]13號、湘勞社政字[2006]5號、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參保人員)或集體企業個人參保戶(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參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年滿15年。
受理時間:每月5-11號(正常工作日)
申請材料:
1、填寫《湖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2、本人檔案。
受理機關:市人社局養老保險科; 市社保處離退休管理科
辦事程序:
1、企業或檔案託管部門申報並填寫《湖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2、市人社局養老保險科對職工檔案和基本信息進行審核。
3、市社保處離退休管理科對職工檔案和基本信息進行審核。
4、市人社局(北院)二樓養老保險辦事大廳進行參保人員關鍵信息確認。列印《城鎮職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5、市社保處離退休管理科對《城鎮職工退休待遇核定表》進行審核並蓋章。
6、市人社局養老保險科對《城鎮職工退休待遇核定表》進行復核並蓋章。
7、企業或檔案託管部門填寫《職工退休證》並到局909室蓋鋼印。
辦結時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年滿15年之當月申報、辦結
政策說明:辦理企業職工正常退休手續的對象為企業勞資人員或檔案託管部門工作人員,需攜帶《湖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職工檔案、身份證等資料。辦理時間為每月5-11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地點為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院(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樓養老保險辦事大廳。
❿ 求湘政辦發 2011 12號文件的具體內容
關於認真做好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湖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湘人社函[2011]9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1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積極穩妥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是加快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是當前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重大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見,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社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中心工作來抓,成立專門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精心組織實施,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二、准確理解政策精神,嚴格執行政策,及時貫徹落實
由於種種原因,部分困難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沒有及時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養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養老保險工作一項遺留問題,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實施意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要求和精神,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規定,在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內,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的,體現了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基本、可持續」基本原則。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遺留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情況復雜,政策性強,時間緊迫。各地要認真學習文件規定,准確理解政策精神,廣泛深入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嚴格執行政策,及時貫徹落實到位。
三、加強經辦工作,統一規范處理若干具體問題
(一)關於參保范圍和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認定
作為遺留問題,參保范圍嚴格限定在原城鎮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和由國有企業批准並資助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招工或錄干、有完整的檔案資料,現具有城鎮戶籍的原正式職工,各地不得擴大范圍。符合規定范圍的參保對象按屬地原則參保。
集體企業工作年限必須根據本人檔案記載,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工齡政策規定認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不能認定為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計算到月。
(二)關於補繳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記賬
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滿15年的人員,不補繳養老保險費,直接按規定核定養老金;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不滿15年的,一次性補繳滿規定年限,即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加上補繳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根據規定按年補繳養老保險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9]4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補繳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養老保險費,以2008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1940)或60%為基數,補繳2010年度養老保險費以2009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270)或60%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與補繳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最低應滿15年、並實際繳費年限最低滿5年,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應一次性補繳滿規定年限。
補繳當地實施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本人規定退休年齡期間養老保險費,按補繳的實際繳費基數和同期個人賬戶規模補記個人賬戶。補繳至本人規定退休年齡、自2011年1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或重新核定調整基本養老金人員,集體企業工和年限養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274)×1%×本人集體企業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後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集體企業工作年限。
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湘勞社政字[2006]10號文件規定的改韉後新計發辦法計發(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參保人員已按規定補繳了養老保險費年限,以及根據國家和我省工齡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軍齡等可計算連續工齡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集體企業工作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2010年12月31日關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計發繳費年限養老金時,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2274元)。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計算,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繳費基數的100%補繳的,指數紡一記為1,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繳費基數的60%補繳的,指數統一記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齡60周歲、女年齡55周歲人員,按規定參保計發基本養老金後,參加2011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其中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按統一政策計算調整基本養老金。
(四)關於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
原已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仍按湘勞社政字[2006]5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但對其基本養老金計發進行調整,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年限養老金與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之和。已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重新核定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為原計發基本養老金與重新核定的集體企業工作年限養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自2011年1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
其他已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集體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核定計發;已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原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未核定養老金的,可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規定重新核定養老金,並自2011年1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
上述人員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重新調整2011年調待,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按統一政策計算調整基本養老金,自2011年1月起發放。
(五)關於參保手續和經辦服務
各地應開避專門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按規范業務流程辦理參保手續,提供方便快捷服務。要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必要時應按要求進行公示。要嚴格履行本人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把關、經辦機構審核、行政部門審批手續,規范填寫相關申報審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記錄參保人員參保繳遇和待遇發放情況,按要求做好參保繳費、退休待遇審核審批等業務資料歸檔保存工作。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集體企業職工參保申報審批手續,統一填報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定發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重新調整核定基本養老金,統一填報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後達到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規定程序辦理。
四、廣泛深入宣傳政策,確保社會穩定
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宣傳政策,使廣大集體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了解政策。要大力宣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傳黨和政府解決退休人員養老保障問題、逐步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細致做好職工和退休人員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原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宣傳、組織和審核等相關工作,鼓勵具備條件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實施工作中遇到具體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參保對象應及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截止2011年6月30日,應參保未參保人員,之後辦理參保手續的,基本養老金自辦理退休手續下月起發放,並從辦理退休手續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附件:
1、集體企業職工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批表
2、集體企業職工按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發放(調整)基本養老金審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