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職工退休時按繳費年限計算基本養老金。
職工退休時,計算基本養老金不再按工齡計算,按繳費年限計算。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職工,在當地未實行個人繳費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破產企業破產前的繳費年限和破產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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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業破產退休工人怎麼補償
企業破產和退休工人沒有什麼企業破產和退休工人沒有什麼直接聯系,你都,你都退休了,直接享受退休待遇就可以了,企業迫不,企業破不破產?你的退休待遇是不變的,所以,所以說退休工人得不到補償
C. 單位破產了,退體當月還有工資嗎
你好,單位破產之後會走結算程序的,一般來說是根據結算程序按比例發放工資,希望可以幫到您,感謝您的採納
破產企業退休職工的補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破產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應當優先償還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 單位破產以後買斷了職工工齡,那職工退休按照靈活就業還是退休工人算
我有個朋友就是這種情況,屬於單位破產,按工齡買斷,大概是賠償了三萬元錢。因為他是企業改制下分流下崗.失業的工人,檔案轉交到了市社保專門管理下崗工人那一塊的檔案室里。所以,即使他以後嘗試了各種各樣的職業,所以他還算是企業職工,不算是靈活就業人員。所以他退休的時候,還是按照企業工人退休的政策辦理的。因為他是有害工種,所以提前五年退休,也就是五十五歲退的休。而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的那些一直沒有工作,自謀職業的人群,他們的退休年齡和退休待遇應該也和企業職工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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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企業破產快退休的職工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倒閉或者注銷對退休的職工社保來說是沒有任何影響的,而且員工所在的工作單位給其購買了社保,說明退休的職工就有這個失業保險,那麼可以通過失業保險來領取失業金的待遇,根據繳納失業保險年限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的一個失業金的領取,最長不會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G. 如果國有企業破產倒閉了,那以後還會有退休金么
現在國企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都是由社保部門統一發放。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版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企業倒閉了,對於已退休人員是沒有影響的,因為退休人員的工資是由社保部門統一發放的,與企業無關了。
對於未退休的職工而言,按政策,破產後要進行清算,在支付職工欠款後再支付其他欠款。職權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齡的買斷,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組,一般會考慮優先安置原來的職工。
國企倒閉破產的職工安置,國家有許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關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單位會有一個破產重組的方案的,這個方案除了需要上級相關部門批准,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職代會討論的。
國有企業破產後,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就解除,國有企業有破產財產的就會對欠繳職工的社保費用進行補繳。
H. 公司倒閉退休在職員工能賠償嗎
如果公司已經倒閉,對於那些退休在職的員工,一般是很難得到賠償的,畢竟這樣退休的職工是屬於後期返聘的,只有對於那些未達到退休年限,並且這個單位工作到一定時間職工才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
I. 公司倒閉退休人員怎麼辦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已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參保的企業職工下崗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到達退休年齡的,由支付其失業保險金的部門聯系辦理退休審批手續;辭向社會無固定職業的,由其檔案代管單位出具證明並由本人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申辦退休手續。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經批准破產的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辭向社會,並以個人身份繼續參保的,其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予以保留。破產企業職工流向社會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退休審批辦法,可按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