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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工作怎麼算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2-04-30 19:40:00

退休年齡到時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1、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應自動終止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後一規定是對前一規定的補充。因為,在勞動關系的實際履行中,存在著大量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導致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這一類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系,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員工保持勞動關系,這也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系終止問題作了補充規定,即該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
然而,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系的終止權,但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為法律並未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關於勞動關系終止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我們認為,對於勞動者因退休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是不給予經濟補償的。但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於繳費年限達不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系。但終止勞動關系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
2、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其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由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實質上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因其名稱不同就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如果不將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相關行政機關不強制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會出現勞動者在遭受工傷損害後,因用人單位破產、逃避債務等原因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且中辦發[2005]9號文件沒有明確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系之外,故應將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離退休人員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的認定
在我國,雖然一直沿用相關法規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一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上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一定能夠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或連續工齡滿10年以上的勞動者才可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就會導致一部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可以領取養老金;累計繳納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已達退休年齡,也符合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但其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即未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以上兩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均不能認定為勞務關系,而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其實,只有在確認了雙方之間的關系,才能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Ⅱ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且已經開始領取退休金的,不成立勞動關系。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Ⅲ 達到退休年齡以後的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嗎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如果接受單位的聘用,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到退休年齡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沒有必要再為其提供雙重社會保險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Ⅳ 僱傭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會否被認定勞動關系

目前,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周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普遍不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凡是16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享有勞動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就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Ⅳ 根據勞動法規定,到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是否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Ⅵ 退休年齡人員能否構成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已達到退休年齡,領取養老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Ⅶ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還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將其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有利於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Ⅷ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Ⅸ 達到退休年齡後繼續用工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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