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保障 > 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確認

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確認

發布時間:2022-04-26 01:53:47

①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是否還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② 超出年齡上限勞動關系規定是什麼,勞動關繫上限年齡

一、超出年齡上限勞動關系規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應當退休。但這並不意味著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因此,將他們置於勞動法的保護之下是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的。
2、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將其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有利於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到用人單位參加勞動的人,大多數是生活比較困難的農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們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年老時沒有退休金可領,屬於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繼續工作。對這類群體,國家應當加大保護力度,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民法上意義上的提供勞務者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法律對前者的保護力度更大,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可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因此,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界定為勞動關系,更能體現法律以人為本的內涵和司法的人文化關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繼續就業後,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只能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從理論上來講,對於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沒有必要再為其提供雙重社會保險障。因此,在司法中,應當將他們認定為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二、勞動關繫上限年齡
目前,在我國的《勞動法》中沒有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退休年齡主要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
即:男年滿60周歲,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企業職工屬於工人還是幹部的問題,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經常存在認識分歧而引起退休爭議,那麼女工人和女幹部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具體有哪些法規政策規定?在此,筆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勞動部頒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001年5月1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中規定: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法律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與去產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 是否是法定退休年齡是否能夠確定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確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為勞務關系。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喪失勞動者身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⑤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系嗎

年齡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身份的條件。雙方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只能是勞務關系。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⑥ 僱傭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會否被認定勞動關系

目前,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周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普遍不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凡是16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享有勞動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就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⑦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⑧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確定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本人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紀的話,實際上用人單位應當正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實際上自己的這種勞動關系在法律上也是不受保護的,以用人單位之間屬於一種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⑩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不成立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閱讀全文

與超過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確認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洪洞縣長壽寺 瀏覽:365
台灣養生習俗有哪些 瀏覽:480
去敬老院打掃的活動計劃 瀏覽:872
考駕照的體檢在哪裡 瀏覽:194
廠里離職體檢有哪些項目 瀏覽:875
電養生壺裡面像黃豆的東西是什麼 瀏覽:304
買房和存銀行養老哪個好 瀏覽:229
老年人沈騰 瀏覽:168
國貿大道孝順 瀏覽:859
體檢復查都有什麼問題 瀏覽:744
小學男教師退休年齡 瀏覽:689
和父母的愛怎麼形容 瀏覽:943
老人為什麼不讓和不講理的人計較 瀏覽:95
辣炒長壽螺 瀏覽:253
80歲老人腿累 瀏覽:213
養生堂慢性腎炎吃什麼葯 瀏覽:124
老年人餐後血糖多少為標准 瀏覽:685
進養老院的條件 瀏覽:978
九九重陽節發給朋友的祝福 瀏覽:887
定州市養老認證怎麼弄 瀏覽: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