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休幹部和軍休幹部遺屬去世後的撫恤金和喪葬費如何發放
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養老金支付標准調整為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或40個月的基本工資和基本退休費。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病的,以上一年最後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的一倍計算。通過現有渠道,仍能滿足一次性養老金的要求。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退休人員的喪葬費為國家安置退休人員的補償費。安置費用還包括療養費、生活費和其他費用。我國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喪葬費標准按照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標准執行,養老金、喪葬費的發放標准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1)軍休退休金擴展閱讀: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准、「三屬」定期撫恤金標准、「三紅」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准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准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提高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恤金
2. 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待遇怎麼樣
待遇很不錯。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單位性質是,各省民政廳直接管轄的事業單位,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設立與管理。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主要服務的對象是:
1、軍隊離退休老幹部(團級以上);
2、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軍隊幹部;
3、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戰殘傷殘達到特級或一級的軍人;
4、離退休軍隊老幹部的遺孀。
(2)軍休退休金擴展閱讀:
1、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努力為離休退休幹部安度晚年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保障離休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2、干休所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政治關心與生活照顧相結合,以離休退休幹部健康長壽、永葆本色為目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3、介紹軍休工作的發展過程和做好軍休工作的重要意義,目前接收安置軍休幹部的基本情況和要求,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點,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進一步改善的探索。
4、了解軍休工作的有關內容和工作要點,把握有關政策和工作方法, 啟發和探索進一步做好軍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3. 軍隊離退休人員保障法是假的吧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4. 軍隊離退休幹部其退休金交稅嗎
根據解放軍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的《關於調整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生活待遇實施辦法》,軍隊退休幹部退休費計算方法:
(一)退休幹部退休費是按照比例計發的,兵齡(工齡)不滿20年退休的,按照基本工資的85%計發,榮立過三等功的,增發5%,榮立過二等功的,增發10%,兵齡每增加一年,增發1%,最多不能超過100%。
(二)退休幹部工資項目:
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三)各項補助補貼標准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發放交通費。標准: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軍隊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退休幹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退休幹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6.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准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退休幹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後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退休幹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7.防暑降溫費:軍隊退休幹部每人每年80元。
8.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食物定量標准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准,仍按1999年的標准執行。
9.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0.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退休幹部護理費標准,按公勤費全費標准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5. 軍隊退休幹部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是國家給予軍隊離休幹部的安置補償,其安置費中還包括療養費,生活費等其他費用。我國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的標准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休幹部標准執行,撫恤金及喪葬金的發放標准按照最新的法規執行。
(5)軍休退休金擴展閱讀: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烈士褒揚條例
6. 軍隊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歷年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具體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政策法規,估計地區還會有一定差距。可以到當地政務服務機構咨詢。
7. 軍休幹部漲退休金嗎2015年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由民政部門管理。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含服務站,以下簡稱干休所)主要任務是,按照黨和政府
關於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安度晚年。
第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對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強領導,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簡政放權,做到"專編專用,專款專用,專車專用,專物專用",確保干休所具有人、財、物使用管理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發揮干休所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五條 干休所實行下述領導體制:所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參與民主管理。
第六條 干休所所長的職責主要是:實施所內行政業務的領導,領導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所長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
第七條 依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干休所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自身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戰斗保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辦所的正確方向。
第八條 干休所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所內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組織。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能是:協助所長和黨組織搞好乾休所建設,發揮參謀、協調、監督作用;反映老幹部的合理意見,維護老幹部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干休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對所有人員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艱苦奮斗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組織紀律教育。要教育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思想,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要教育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保持革命晚節。同志之間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強團結。
第十條 干休所的機構設置要精簡。工人的比例必須高於幹部。選配工人要實行合同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所長可實行公開招聘。
第十一條 干休所要勤儉辦所。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8. 軍隊離休幹部死亡後給多少撫恤金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602號令),
自2011年8月1日起,對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進行了調整,即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中「本人月工資」計發辦法
中央軍委2006年6月11日印發了《軍隊工資制度調整改革方案》(〔2006〕5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對軍人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
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8)軍休退休金擴展閱讀: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是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於2004年8月1日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9. 軍隊退休人員死後喪葬費
軍隊退休幹部死亡,撫恤金為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退休金。
根據《軍人優待撫恤條例》規定: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9)軍休退休金擴展閱讀: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
現行的政策按照民政部等三部門於2011年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民發〔2011〕192號)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是國家給予軍隊離休幹部的安置補償,其安置費中還包括療養費,生活費等其他費用。我國軍隊離休幹部喪葬費的標准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休幹部標准執行,撫恤金及喪葬金的發放標准按照最新的法規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軍人優待撫恤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