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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法定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2-04-22 14:20:36

1. 是否是法定退休年齡是否能夠確定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確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為勞務關系。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喪失勞動者身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 到達退休年齡,是否就須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是解除),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如果繼續留用,那麼雙方屬於勞務關系,適用合同法,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應當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3.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終止了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於雙方

4.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5. 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還是勞動關系嗎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只規定禁止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們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繼續勞動是他們生存的需要。因此,將他們置於勞動法的保護之下是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 僱傭已達退休年齡的員工,會否被認定勞動關系

目前,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周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普遍不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凡是16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享有勞動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就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7.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是否還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8.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確定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本人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紀的話,實際上用人單位應當正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實際上自己的這種勞動關系在法律上也是不受保護的,以用人單位之間屬於一種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10. 最新版退休年齡規定

最新版退休年齡規定為,,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仍為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整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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