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過退休年齡能否申請工傷
超過退休年齡可以申請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 退休後再找工作 受傷能算工傷嗎
退休後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購買社保,所以沒有工傷一說。
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你購買商業意外險,同樣可以理賠。
3. 過了退休年齡發生「工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在工作中受到工傷,繼續按勞動關系處理,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4.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不可以申請工傷。如果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不能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 退休後工作期間受傷能享受工傷嗎
俗話說得好:「退休再乾等於高幹」,在我們身邊有很多中老年人在55歲或回60歲退休之後選擇了答繼續發揮余熱,返聘於原單位或其他單位,不過,他們一旦工作中發生意外,能否算「工傷」,該怎樣獲得經濟補償呢?
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6.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達到退休年齡的人不可以申請工傷。申請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已經退休則不存在勞動關系了,所以退休年齡的人不可以申請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7.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么
只要是工作中受傷都是工傷。不論年齡。
8. 退休後再工作受傷 算不算工傷
對於退休返聘的工傷認定,現在有點特殊,一般是劃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開始領取退休金的,即使未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
2. 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開始領取退休金的,則與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勞動者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9.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作中受傷能認定工傷嗎
目前規定中。
超過退休年齡,如果未享受退休待遇,或者農保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不過具體還是要去工傷認定部門,以他們的口徑為准。
10. 過了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認定工傷嗎
【法律分析】
不是工傷,屬於人身傷害,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的選擇,由聘用單位與退休人員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到的職業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在實務和理論方面都存在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是否認定工傷的實質焦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職業傷害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否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認定為工傷(本文不討論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非勞動關系的人事關系工傷認定情形),應該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等渠道解決傷害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