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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退休待遇追繳有無時效

發布時間:2022-04-17 12:56:30

Ⅰ 員工追繳社保受不受時效限制

法律分析:有規定年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如果未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則員工的法定強制追繳期限為兩年。用人單位如果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部門發現的,且也並未被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不會再進行查處,即超過兩年的不繳納社保的行為,是在社保部門行政許可權范圍之外。勞動仲裁1年有效,訴訟2年有效,過期了,不必理會。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行為一直繼續侵害,是沒有時效限制的。由於用人單位的責任導致勞動者未能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可不按時效的限制,予以支持。對於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未能參加社會保險而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仲裁對時效內的應以支持,超過時效部分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Ⅱ 追繳社保有訴訟時效嗎

法律分析: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因為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同時,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不僅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國家的利益,因為所繳納的社保費用一部分進入職工個人帳戶,還有一部分作為國家財產進入國家的社保基金,而對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追訴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Ⅲ 社保補繳有追訴年限的限制嗎為什麼

引言:社保補繳它其實沒有追訴年限的限制,但是公司方面如果說給你少了早拿社保了,咱們一定要提醒公司把這個社保繳納補齊,避免後期咱們使用的時候受到影響,他們不得侵害我們個人的利益,不得侵害國家的利益。

三、總結

大家要知道的是社保繳納必須要滿15年,到時候才可以在退休之後領到退休金,如果說你到時間沒有繳納社保,你的社保年限不夠,根本沒有辦法領退休金,也沒有辦法好好的退休,你還是需要不斷工作的,所以咱們一定要提前交社保,也要提醒公司給咱們交社保,咱們要拿到社保的憑證也要關注一下社保信息,發現有不對勁的時候就要及時的去詢問,要保證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Ⅳ 追繳社會保險有時效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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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仲裁的時效限制,沒有追繳的年度限制。只有你不是離開單位久了,超過了仲裁時效,追繳的時間沒有限制,哪怕10年20年都沒有問題。

Ⅳ 單位沒交社保,員工自交退休後向單位追索社保費賠償金有時效嗎

你好,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在離職或者退休之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如果用人單位不補交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注意: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是退休後一年內。
1、員工以沒有繳納社保為由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補交社保。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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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社保追溯補繳時效

法律分析:追繳時效是在三十日內辦理社保補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Ⅶ 退休工人要求原單位補繳養老保險金有時效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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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因為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另外,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勞動者退休後,因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可見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不受時效限制。
2、因社保而發生的爭議一般來說作為行政機關處理更恰當些,而行政機關處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時效限制。因而你還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並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處罰,若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你可以勞動監察部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建議你找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來處理。

Ⅷ 追繳社保有無時效限制

摘要 根據人社部的批復觀點解讀,1、2年的時效還是要適用的。2、公司未繳納社保的持續行為超過2年,要從違法之日起補繳。3、社保部門追訴時,未繳納的社保行為終了超過2年,那麼已經超過時效。4、出於維護職工權利,對於超過時效的情形,勞動者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公司還是要補繳的。

Ⅸ 社保補繳追繳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追繳時效:在三十日內辦理社保補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Ⅹ 勞動者向單位追討社保有沒有時效

如果你已離開原單位,追討的有效時效為一年,只能追討之前欠繳的兩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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