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管合同工能幹一輩子嗎
城管合同工不能幹一輩子。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城管執法,事實上是將過去中國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
配色為藏青色和天空藍,藏青色顏色深邃,給人以威嚴、正義的感覺,天空藍給人以明朗的感覺,兩種顏色結合起來,層次分明,塑造一種清爽的職業形象。
『貳』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介紹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國家制定的標准執行。浮動費率在行業費率檔次內,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調整。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按《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屬跨行業的,按照風險高的行業確定。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傷殘職工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購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於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系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五)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並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六)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
(二)工傷醫療部門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和統計;
(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費率;
(六)為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事宜。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本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修訂
編輯
西安市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2011)具體規定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區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切實做好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銜接工作,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按照省人力資源和會保障廳有關貫徹實施新《條例》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當前貫徹執行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條例》實施前已按照原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其工傷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用人單位登記參保或人員增減過程中,因財政撥付或地稅征繳時間規定等客觀原因,致使工傷保險費未能及時到賬。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可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到賬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
三、《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發生事故後,需經交通管理等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
四、職工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准暫定為每人每天20元。因傷情原因,需到我市以外的地區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外地就醫意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在外地住院就醫的伙食補助暫按每人每天20元標准執行;食宿費暫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的標准執行,交通(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時,享受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待遇。
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職工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用人單位、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應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相對穩定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凡超過24個月未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視同其首次鑒定沒有傷殘等級。此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按照《條例》復查鑒定程序辦理。
六、職工因工傷殘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結論在2011年1月1日後做出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按照以下標准支付: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此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修訂前《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再次鑒定的,不論鑒定結論是否變更,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以首次鑒定結論對應政策規定計發。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新鑒定結論計發。
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和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其死亡時所對應標准執行。2011年1月1日開始,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計算為343500元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按年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公布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後發布,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叄』 申報中級職稱有年齡的限制嗎
評中級職稱所需材料:
1、 三張一寸、三張二寸藍底彩色照片。
2、 身份證復印件。職稱評審(助理、中級、高級)
3、 大專以上學歷證書復印件。
4、 年齡:初級職稱評審:22歲以上,中級職稱評審25歲以上,高級職稱評審30歲以上。 工程類職稱
工程類職稱專業分類如下:(助理、中級、高級)
建工類:工民建工程師、建築工程師、建設設計工程師、建築施工工程師、測量工程師、地質勘測工程師、建築預算工程師、建築管理工程師、道路與橋梁工程師、土木工程工程師、市政工程師
申報中級職稱的條件其實相當苛刻,專業職稱代理申報服務機構,與各地人事部門直接合作,主要針對高校應屆畢業生及社會在職人員進行中高級各類專業職稱評審申報。
通過服務機構申報具有如下優點:
1、申報條件可放寬到應屆畢業生,免除工作經驗要求;
2、以特殊評價方式評審,不參加全國職業英語、計算機考試;
3、申報速度快,可至少提前一年或數年獲得相應級別職稱;
4、放寬流動人才的限制,可以異地評審,
身份證復印件 學歷復印件(大專以上) 照片(藍底二寸) 評審表評審。申報中級職稱年齡需滿:25周歲以上, 申報高級職稱年齡要在30歲以上。
『肆』 五險一金是什麼你知道嗎
五險一金是啥?
「一金」是住房公積金,「五險」是五種強制保險計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五險也統稱為社保。
五險一金是國家強制公司繳的,公司不給繳就是違法。
⑥醫療保險
「城居保」交一年保一年,首次辦理需在戶口所在地醫保局填寫相應材料,之後可通過支付寶繳納。每年下半年繳納第二年的費用,繳費金額不進入個人賬戶,只有統籌賬戶。相比於「職工保」,繳費金額少,報銷比例低,報銷比例與年齡無關。
新生兒醫保:針對1歲以內新生兒,屬「城居保」(戶籍地/居住證)
「職工保"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8%, 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個人全額繳納。
大病醫保(二次報銷政策):與「城居保」和「職工保」同時辦理參保,每月幾元,普通醫保報銷完自費部分較多時,可進行「二次報銷」。
「城居保" 和「職工保"屬於兩個醫保體系,一般無法同時參保。「職工保"累計繳費年限和當地實際繳費年限是兩個概念。累計繳費年限≠在當地的實際繳費年限,比如累計繳費中部分年限是通過轉移醫保關系轉過來的。醫保卡外借或替家人購買治療某類疾病葯品,有消費記錄,買商業險可能遇到拒賠拒保。
醫保報銷條件:「一定點」定點醫院(「國家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網路查詢或撥打參保地12333查詢),級別越高報銷比例越低,鄉鎮衛生院報銷比例>一類定點>二類頂點>三類定點
異地轉院:備案———查異地定點醫院——主治醫師及醫院同意,開「轉診醫院證明」。
「職工保」轉移(換城市工作):醫保累計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余額可直接轉移,統籌賬戶在轉過來後繼續繳納才能用醫保報銷。
異地打工:帶身份證及社保卡,在參保地社保中心填寫《長期異地就醫等級備案表》報備,部分地區可線上提交報備。
『伍』 市政公司是個什麼單位!福利待遇怎麼樣畢業了我媽讓我進市政公司!我學的會計!進財務科!去了一次!感
市政公司只要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比如道路施工。工作穩定、工資及福利待遇一般。中年人多對於沒有工作經驗的畢業生是難得的機會,他們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可以學到很多東西,而且年輕人少,就沒有人與你攀比。
『陸』 國務院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有關規定主要有兩個: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是:
(1)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復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
(2)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上述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目標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
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系。
(4)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
(5)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
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有:
(1)確保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
(2)積極促進下崗職工的再就業。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
(3)加強下崗職工勞動合同管理。
(4)進一步完善「三條保障線」制度。
(6)市政道路工人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下崗職工再就業補助規定
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用於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規模不減。各地在確保穩定和促進再就業的前提下,可以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結余部分,調整用於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逐步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
在《2003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級科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補助」下相應增設第190303項級科目「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補助」,用於反映財政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的補助。
中央管理企業原則上執行企業所在地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政策,中央財政對中央管理企業中的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柒』 政府扶持就業安置是什麼意思
第一個詞:說明國家政策支持,國家允許,社會認可度高!
第二個詞:給你安排就業!
總起來說就是國家政策支持,到他這里來學可以包就業吧!
但是要看什麼職業,別被忽悠了就行!
『捌』 中發[1998] 10號原文
有效。
官方文件正文:
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近幾年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問題日益突出,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和再就業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通過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們要確保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實現,完成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必須進一步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復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我們要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經歷這樣一個歷史過程。
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要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實現良性循環,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切實解決企業人員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
雖然這會給一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同時,還必須充分認識到,妥善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不僅是現實的緊迫問題,也是關系長遠的戰略問題。
做好這項工作,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黨和政府應盡的責任。它關系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敗,關系著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政權的鞏固。因此,必須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為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紀宏偉藍圖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並考慮到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主要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作為首要任務,並力爭每年實現再就業的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已下崗職工和當年新增下崗職工的50%以上實現再就業。
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上述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目標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同時,要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把握好企業兼並破產、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節奏,加強宏觀調控。要規范職工下崗程序,建立職工下崗申報備案制度。企業要充分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責任,對本企業的職工負責到底。
企業擬定職工下崗方案,應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措施,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組織實施。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的,如果一方已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安排其下崗。要盡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要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1?3年的職業技術培訓。要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合理調控進城務工的規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系。
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為加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組織、管理力量,可從行政機關抽調得力人員到中心工作。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滿的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終止勞動關系;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也要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原則上可按略高於失業救濟的標准安排並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最低不得低於失業救濟水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具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財政承擔的部分,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於困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
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資金的安排,由再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然後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
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任何方面開支。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中列支。國務院確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及兵器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企業和紡織行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仍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我國人口眾多,做好就業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不斷開拓新的就業領域。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要把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遊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
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要把發展中小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為其發展提供必要的貸款支持。
要大力發展集體和個體、私營經濟,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對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
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要鼓勵企業主動吸收安置下崗職工,對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發展多種經營,多渠道分流本企業富餘人員和安置下崗職工的,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具體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有條件的地區,還應安排專項資金,組織下崗職工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為下崗職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一些邊遠地區和礦區,可採取相應政策,鼓勵下崗職工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五、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後,在原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系;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租金標准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應減免學雜費。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崗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
同時,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從1998年開始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
在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時,要繼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應逐步予以補發。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努力提高收繳率。
1998年,要在全國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系統管理;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改為參加地方統籌,具體實施辦法請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要盡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形成財政、銀行、社會保險機構相互監督的機制。
要將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為全額繳撥,推進社會化管理進程。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除國務院規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工業企業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擴大提前退休的范圍。
六、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要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要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各地區特別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信息網路,提供求職、招聘、職業指導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並實行免費服務。要進一步加強街道就業服務工作,對再就業難度較大的下崗職工要逐一列出名單,由專人負責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等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別是下崗女工。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歧視下崗職工,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檢查,防止亂收費等不正之風,堅決取締非法勞務中介,嚴厲打擊欺詐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的辦法,根據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力。對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的,可給予一定的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
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傳教育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決不允許採取不聞不問、麻木不仁的態度。企業經營者在抓好企業生產經營、千方百計使企業擺脫困境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下崗職工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堅持與職工群眾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
要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下崗職工及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體諒國家困難,積極支持企業改革,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要注重樹立並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使他們認識到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做任何工作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論從事什麼職業都是光榮的,從而去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八、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順利進行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為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中央確定,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地區也可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
中發〔1998〕10號《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級別】:部級
【分類】:社會保障其他文件.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時 效性】:有效
【頒布部門】:中共中央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8-06-09
【實施日期】:1998-06-09【失效日期】:
【發 文號】:中發〔1998〕10號
『玖』 周口市八級傷殘
1 工傷八級傷殘傷殘後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 河北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省直接管理單位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拾』 如何既能恰到好處的為職工繳納保險,又規避雙基數中存在不合理繳費問題
我認為單位給上了保險就對了。因為在職職工退休年齡是50歲,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55歲。你給在單位上了保險假入超齡了,還可以讓他們去靈活窗口接著交。假如你現在不給他們交那他們就和保險絕緣了。他們將老了沒有任何保障了。(因為10塊錢都要斤斤計較,說明了他們是弱勢群體,更需要大家的呵護,更需要有這份保障。)
要想解決如何規避和解決社保壓力最簡潔的辦法是:裁員。不給交保險不是辦法,這個保險是國家乃至世界唯一的一種特別在乎的一種保險,大勢所趨你不能和國家對著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