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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退休金上調

發布時間:2022-04-14 05:51:26

❶ 2016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最新消息 浙江養老金2016上調多少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❷ 浙江退休工人2016養老金增加方案我們加興退休工資什麼時候可以發

您好!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都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養老金金額,調整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礎上平均上調6.5%,不管什麼時候發放,都從2016年1月份起補發。目前除了上海市已經於2016年6月15日發放到位之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沒有出台實施細則。中央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復後,最遲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發放到位,從2016年1月份起補發。凡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要到2017年才出台。謝謝閱讀!

❸ 浙江省2016年退休工資調整方案

您好!經浙江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印發通知,從今年起為浙江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僅關繫到廣大退休人員的當前切身利益,也攸關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此次調整後,預計全省將有540萬企業退休人員和54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受益,共惠及近600萬退休人員。根據通知要求,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力爭在今年9月底前發放到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此次調整范圍。
根據國家部署和要求,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首次同步調整待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增加額由以上三部分構成。
定額調整為: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其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的部分,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的部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還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增加月基本養老金。
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將於予以適當傾斜。2015年底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謝謝閱讀!

❹ 浙江省2016年退休職工退休金調整

養老金調整幅度6.5%,實現12連漲。3月5日,總理在人大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表態,2016年繼續調專整屬退休人員待遇,確保養老金足額發放。所以,養老金上調已是定局,只等待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正式文件後,各省市自治區制訂具體方案後實施。
目前只有上海市公布了調整方案,明確在6月15日將上調的養老金和差額劃入個人賬戶。
其它省市自治區還沒有公布調整方案,所以預計在在公布養老金調整方案後的一個月內,能夠按照新的標准將養老金及其今年以來的差額劃入個人賬戶。

❺ 2016年浙江省調整的退休金每個人是怎麼算的

2016年浙江省調整的退休金每個人是怎麼算的如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6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❻ 浙江退休金上調方案是什麼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8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 增加1.5元 ,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 增加1.8元 。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2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發60元 。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7年的,按2017年水平確定。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8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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