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退休用的表格在哪裡可以搞到
這幾種表復格都是應當單位給制職工存入檔案的,職工本人並不保存,為什麼讓職工去找?是不是他調動過工作?其實按照現行的退休辦法,退休金的計算跟這些表格沒有關系,如果硬要讓職工去找,就是故意刁難,你可以到當地社保局去問問,看看是不是真正需要。
② 參保人員提前退休申請表怎麼填寫
退休辦理步驟:
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
2. 需提交以下資料: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3. 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退休(retire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③ 重慶職工社保減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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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重慶戶口就可以辦理個人自己繳納。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4〕239號)規定,年滿16周歲以上、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意願且具繳費能力、願意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的,從2015年1月1日起,可自願申請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此,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主頁、本人頁、增減頁)、郵儲銀行石柱老街儲蓄所(或橋頭場儲蓄所)開戶的存摺(或銀行卡)到縣人社局個人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相關手續。目前個人繳費標准共5個檔次,每月繳費最低標准510.2元(60%),最高標准850.4元(100%)。
④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定表網上有列印嗎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定表網上有列印的。
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網上服務大廳裡面,點擊菜單欄中的社保綜合,下一步,點擊左側的社保個人繳費歷史查詢,、等確定列印時間以後,如果沒問題就點擊右側的查詢。這個時候,直接彈出繳費歷史明細表。把窗口拉到最下方,點擊蓋章列印。這樣一來會看到相關提示,等待完成蓋章即可列印個人養老保險明細了。
⑤ 請問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需要的單位申請表和社會保險登記表的文本在哪裡下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
單位名稱(蓋 章):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浙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1•
繳費單位名稱 電話
單位住所(地址) 郵編
稅務登記證號
公 商
登 記
執 照
信 息 執照種類
執照號碼
發照日期 有效期限
批 准
成 立
信 息 批准單位
批准日期
批准日期
法定代表
人或負責
人 姓名
身份證號
電話
繳 費
單 位
專管員 姓名
所在部門
電話
單位類型 隸屬關系
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開戶銀行 戶名
銀行基本帳號
•2•
社會保險登記證編碼:
參加
險種
及
日期 參加險種 參保日期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養老保險 年 月
醫療表現 年 月
失業保險 年 月
工傷保險 年 月
生育保險 年 月
所屬
分支
機構
信息 負責人 名稱 地址
有關
數據 年末職工人數 人
年末離退休人數 人
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萬元
年職工平均工資 元/年
社會保
險經辦
機構審
核意見 經審核,符合社會保險登記的有關規定,同意登記。
經辦人(章) 單位負責人(章) 社保機構(章)
•3•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填表說明
1.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需與共商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文件上的單位名稱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經共商登記、領取共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共商登記執照信息」欄;不經共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填寫「批准成立信息」欄。
3.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法定代表人有關信息;不具有法人資格額分支機構,填寫單位負責人有關信息。
4.單位類型分四大類:企業、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要填寫詳細的企業類型,並與共商營業執照上的填寫內容一致;事業單位要填寫事業單位類別(根據其經費來源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大類,其中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要註明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或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5.隸屬關系指單位的所屬關系,如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市屬企業、縣屬企業等。
6.有上級主管部門或是分支機構的單位,應填寫「主管部門或總機構」欄。
7.登記證編碼由發放登記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賦予登記證編碼。
8.本表一式四份,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份,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份,勞動監察機構一份。
9.本表應用鋼筆填寫,字跡應清晰、工整。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原登記事項 變更事項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繳費單位
專管員 姓名 姓名
所在部門 所在部門
單位類型 單位類型
隸屬關系 隸屬關系
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主管部門或總機構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基本帳號 銀行基本帳號
登記證編碼 登記證編碼
備注
社會保
險經辦
機構審
核意見
經辦人(章) 負責人(章) 社保機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表2-5)
單位編號:
單位名稱(章): 年 月 日
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
批准注銷、解散等文件名稱 批准日期
注
銷
因 注銷營業執照 ( )
吊銷營業執照 ( )
破產(關閉) ( )
兼(合)並 ( )
分 立 ( )
批准或宣布終止 ( )
遷往外省市 ( )
其他原因 ( )
說 明:
社會保險登記證注銷日期
參保單位指標人: 社保機構審核人:
參保單位負責人: 社保機構復核人:
社保機構(章)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登記表
單位名稱
單位編碼 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主管部門 隸屬關系 1、省屬 2、中央屬 3、外省市屬 4、部隊屬
單位性質 1、國有 2、集體 3、股份制 4、股份合作5、聯營6、合作7、私營 8、外商 9、港澳台投資企業
單位負責人 聯系電話 業務經辦人 聯系電話 經辦部門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單位參保日期 單位停保日期及原因
職工人數 職工月繳費工資基金合計
離退休(職)人數 離退休(職)費用合計
說明:1、本表為首次參保是填表,參保後如有關內容發生變化時,須重新填表。
2、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省社保中心,一份企業留存
填表單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社 會 保 障 號 碼 戶糧
性質 參加工
作時間 用工形式 首次繳
費年月 繳費情況說明 月繳費工
資基數 備注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繳費情況表
單位編號:
說明:1、用工形式:(1)原固定工 (2)合同工 (3)農民工 (4)個體
2、首次繳費時間:指參保職工第一次參加養老保險的時間,即固定工為1994年4月,合同工為第一次參加工作時間;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為第一次調入企業時間。
3、本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省社保中心,一份企業留存。
填表單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增加表
單位編碼:
姓名 社會保障號 戶糧性質 參加工作時間 用工形式 首保年月 繳費情況說明 增加類型 應繳年月 月繳費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號
附列項目 期初職工人數 期初企業月繳費工資合計 (元)
本期增加人數 本期增加繳費工資數 (元)
期末實有人數 期末繳費工資合計 (元)
說明:1、增加類型:(1)新參保:指首次參保。(2)續保:指同一社保機構轉入,不須轉入個人帳戶。
(3)轉入:指不同社保機構個人帳戶轉入。
2、本表一式兩份,一份於當月20日前報省社保中心,一份企業留存。
3、繳費情況說明欄如填寫不下,請往下填。
填報單位(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減少表
單位編碼:
姓名 社會保障號 減少類型 停繳年月 月繳費工資基數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附列項目 期初職工人數 期初企業月繳費工資合計 (元)
本期減少人數 本期減少繳費工資數 (元)
期末實有人數 期末繳費工資合計 (元)
說明:1、減少類型:(1)中斷:包括辭職、辭退、開除、除名、解除合同、參軍、上學、勞教、勞改等。
(2)終止:包括死亡、出國定居、外省農民工停保等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情況
(3)退休:包括退休、退職
(4)轉出:包括個人帳戶轉往不同社保機構或同一社保機構
2、本表一式兩份,一份於當月20日前報省社保中心,一份企業留存。
填報單位(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離退休(職)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
姓名 性別 □男 □女 民族 出生年月 ______年___月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 是否中共黨員 □是 □否 入黨時間 ______年___月
離退休(職)類別 □離休 □建國前老工人 □正常退休 □退職 □因病提前退休 □因工傷殘退休 □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破產轉制提前退休
參加工作時間 ______年___月 離退休(職)時間 ______年___月 離退休(職)時工作單位
離退休(職)時所擔任黨政職務 職稱(中、高級) 職稱評審時間 ______年___月 職稱聘任時間 _____年___月
入伍時間 ______年___月 軍隊轉業時間 ______年___月 轉業時職務 本人聯系電話
勞模級別 □國家級 □省部級 □地市級 曾獲榮譽稱號(省部軍級以上)
因工傷殘等級(1-10級) 統籌外項目發放金額(元/月) 發放方式 □銀行 □郵政 □電匯 □單位代發
特殊類別 □孤寡 □高齡 (75歲以上) □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個人特長愛好
戶籍所在地詳細地址 郵政編碼 所在社區名稱
長期居住地詳細地址 郵政編碼 所在社區名稱
聯系人 姓名 與離退休(職)人員關系 詳細地址 電話
備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人: 聯系電話: 填報日期: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行業離退休人員減少申請表
單位編碼:
姓 名
社 會 保 障 號 碼
性別 離退休時間 變 動
原 因 死亡(減少)時間 養老待遇月/元
喪葬費
撫恤費
備注
離休 退休 退職
附
列
項
目
期初離退休(職)人員數
期初離退休(職)人員離退休費
本期增加離退休(職)人數
本期增加離退休(職)人員費
本期減少離退休(職)人數
本期減少離退休(職)人員費
本期末實有離退休(職)人數
本期末實際離退休(職)費
說明:此表系離退休人員發生減少變動時由企業當月填報,一式二份,一份報省社保中心,一份企業留存。請企業及時填報。
填報單位(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聯系人: 聯系電
⑥ 我要去社保給單位的同事辦退休,有兩個表格不知道從哪個軟體可以列印出來,手工填寫太麻煩了。
我知道朝陽區的在哪列印,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進入朝陽社保中心版社會保險網(http://cysbwz.bjchy.gov.cn/index.html),點擊報權表下載,進入後,點擊「朝陽社保中心相關報表下載」後,選擇「朝陽社保中心收繳部相關報表」,點擊下載壓縮包,壓縮包里就有《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拆分申請表》,另一個表不知道在哪。
⑦ 重慶渝北區 辦社保流程
重慶渝北區辦社保的流程:
1、填寫申報資料
在我市工商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不再單獨辦理單位參保登記,在用人單位進行人員首次參保登記時,按照職工人員增加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具體請參看《職工人員增加辦事指南》),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在《人員增加表》上備注單位統一信用代碼;
若屬於企業非法人的由法人單位(總公司)出具《委託授權書》(附件5),並提供法人單(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窗口工作人員將同時為單位辦理單位參保登記和職工人員增加業務。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批准成立的用人單位需提供:
(1)《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紙質件一式二份),同時提供電子檔;
(2)有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證、照及成立批文的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民辦學校提供《辦學許可證》);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單位成立批文。
(3)同時辦理人員增加,需按照職工人員增加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具體請參看《職工人員增加辦事指南》)。
2、辦理繳費登記
參保單位首次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後,必須持《重慶市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表》在當月20日前到所屬地的稅務大廳辦理繳費登記。
於次月起每月15日前到所屬地的稅務所開據專用繳款書(或網上列印專用繳款書),再到銀行繳費;開通電子稅務平台的,可在次月15日前通過電子稅務平台繳費。
繳費標准
1、單位繳費額=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總額×單位繳費比例;
2、個人繳費額=職工本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
繳費基數:
根據職工實際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口徑統計,包括: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核定,工資高於上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社平工資的300%核定為繳費基數,工資低於社平工資60%的由社保局按社平工資的60%核定為繳費基數。
3、現場受理,即時辦結。
(7)重慶市社保職工退休表格下載擴展閱讀:
辦理地點:渝北區社會保險局單位參保窗口(重慶市渝北區桂馥大道10號)、各鎮街社會保障服務所。
辦理時間:每月1-20日的工作日(每年新社平工資出台的次月需提前3-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17:30,周五下午2:00-4:00(國家法定及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 023-67802277 ,023-67812925。
⑧ 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6〕156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
新區產業促進局,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已經2006年8月4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共業務的管理,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工作規范所稱公共業務是指在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過程中,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及基礎信息的處理,以及在勞動保障其他業務工作中對涉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基礎信息的處理,包括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公共信息維護等工作環節。
第三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應指定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並可委託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承擔相應的公共業務工作。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社會保險局行業統籌辦公室承辦;參加工傷保險市級直管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由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承辦。其中有區縣(自治縣、市)分支機構的單位,應由總機構匯集各分支機構的情況和資料,統一到上述經辦機構逐一辦理各分支機構的公共業務。
承辦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公共窗口」。
第四條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工作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確,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五條公共窗口和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保證信息傳遞和工作銜接暢通、准確、及時。
第六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所填寫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七條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應到所在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各項社會保險不在同一個區縣(自治縣、市)參保的用人單位,到其納稅所在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八條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寫《重慶市社會保險登記表》(渝勞社綜1表)、《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出示以下證件或資料:
(一)證明本單位依法設立的證照、批文及復印件,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還應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五)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還應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統籌區轉入的單位,還應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介紹信、單位及職工的參保信息。
(七)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
用人單位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經職工(包括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本人簽字。也可由用人單位根據現有資料填報,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單位為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應一並出示其離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公共窗口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參保資料,對參保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用人單位確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即參保單位社會保障號),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經辦機構核定本險種參保人員,辦理後續業務。
公共窗口接到城鎮集體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資料送交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根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意見,決定其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公共窗口發送的參保登記信息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書面反饋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參保單位通報審核結果,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單位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向參保人員核發參保證件(卡);對不予登記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本工作規范實施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補辦或更換《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核對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對照表。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基礎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應予補正。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員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應到公共窗口申請補辦。公共窗口審核屬實的,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參保證件(卡),其社會保障號不變。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一)單位名稱;
(二)單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
(七)開戶銀行及賬號;
(八)參保單位增加參保險種;
(九)社會保險其它登記事項。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渝勞社綜3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的證明;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五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信息記入社會保險登記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向各經辦機構發送變更登記信息。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變更的,公共窗口應當收回參保單位原《社會保險登記證》,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兼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公共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參保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區轉移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報《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注銷文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十八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證件和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符合要求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各經辦機構發送擬注銷登記信息和業務通知,由參保單位持《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到各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經辦機構收到擬注銷登記信息後,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結算(補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滯納金,若有多收的按規定退費)、個人賬戶結算、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後續業務,分別在《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參保單位辦完後續業務後,將各經辦機構簽署意見的《重慶市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渝勞社綜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保存參保單位的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繳費申報
第十九條參保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統一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及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參保登記及申報人員變更的同時,到公共窗口一並申報起薪當月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及職工個人的工資。
參保單位申報職工工資時,應為本單位當年在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申報,工資額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辦理繳費申報,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有納稅關系的單位,還需提交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有關資料。
參保單位在進行繳費申報前,應通過張榜公示或由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的方式,讓每一個職工知曉其全年工資收入。張榜公示應在本單位公示欄或其他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其填報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匯總表》(渝勞社綜5表)和《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職工年度工資明細表》(渝勞社綜5表附)應有本單位工會負責人簽字,沒有成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簽字。
第二十一條公共窗口收到參保單位繳費申報的資料後,應對照地稅機關許可的單位進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審查認為申報不實的,應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參保單位重新申報;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立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費申報檔案資料及計算機資料庫紀錄,並在審查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各經辦機構收到繳費申報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編制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章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一節參保單位合並、兼並、拆分
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合並的,原參保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合並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合並後新建的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四條參保單位兼並的,被兼並單位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兼並單位按規定辦理增加參保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被兼並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兼並單位負責繳納。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拆分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原參保單位繼續保留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拆分申報表》(渝勞社綜6表),辦理減少人員手續(見第四章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有條件的公共窗口可為原參保單位列印《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拆分明細表》(渝勞社綜6表附)。
(二)原參保單位注銷、終止的,應出示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
(三)拆分後新建的單位按新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
需要轉移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的,由參保單位到相應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入)手續。
原參保單位確有困難,不能在辦理注銷登記或減少人員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的,由拆分後的單位、新建單位按照拆分協議和有關規定負責繳納。
第二節參保單位整體轉移
第二十六條參保單位在同一個統籌區內跨區縣整體轉移的,按以下辦法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一)參保單位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並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
(二)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轉移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三)各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四)參保單位持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資料和相關證件、法律文書,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單位及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五)轉入地的公共窗口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各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參保單位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及滯納金應繼續繳納。
第二十七條參保單位跨統籌區整體轉移的,應向轉出地的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整體轉移申報表》(渝勞社綜7表),提交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書,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見第二章第三節「注銷登記」);到轉入地的公共窗口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見第二章第一節「參保登記」、第三章「繳費申報」),並到相應的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轉出(入)手續。
第三節參保單位增加人員
第二十八條參保單位增加人員,應於新增人員報到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經職工本人簽字的《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建立(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並進行繳費申報。跨統籌地區轉入的,還需提供轉入個人賬戶的有關手續。
一次增加人員較多的單位,也可根據單位所掌握的基礎資料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公共窗口接收並記錄後,再通過用人單位返交參保人員核對並簽字,用人單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條新增人員屬於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的,參保單位應於其報到的當日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當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完整申報的,可以通過傳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報新增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起薪當月的工資額等情況。然後再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向公共窗口補報新增人員的個人基礎信息資料。
第三十條公共窗口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參保單位補正;對符合要求的,為新增人員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紀錄,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各經辦機構收到新增人員信息後,按規定分別核定本險種的參保繳費人員及其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提交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節參保單位減少人員
第三十二條參保單位因拆分或者參保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調動工作、辭職、辭退、參軍、上學、失蹤、死亡等原因而減少人員,應於上述情形發生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單位人員減少申報表》(渝勞社綜8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公共窗口對減少人員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減少原因、減少時間等信息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及時告知各經辦機構,並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四條各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需轉移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按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如果減少的人員欠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按規定結清欠費。
第三十五條公共窗口、各經辦機構辦理完減少人員的相關業務後,應分別保存其參保信息及社會保險檔案資料,以便核查。
第五節參保人員退休
第三十六條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職)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其退休(職)證件或同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公共窗口收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或者對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的(將其記入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通知參保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後續業務。
第三十八條各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退休(職)信息後,辦理後續業務,並相應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五章個人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第三十九條個人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可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個人參保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到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
個人辦理參保登記應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並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參保單位的職工不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但是非全日制職工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後,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十條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收到個人參保人員提交的資料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為其建立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並於受理申報後3個工作日內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個人參保人員過去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建立了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記錄的,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只對變動的信息進行更新,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變動信息告知其他經辦機構。
第四十一條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繳費,可到個人參保窗口或社區社會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受理繳費申報的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繳費申報信息告知相關經辦機構。
第六章公共信息維護
第四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等社會保險公共業務中產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規定進行維護,以確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十三條《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渝勞社綜2表)所列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應於發生變更後15日內向公共窗口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信息變更申報表》(渝勞社綜9表),並出示相關證明材料。
公共窗口對參保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報送的材料審核無誤的,將變更內容記入其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計算機資料庫,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四條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申請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並在收到復查申請後2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其他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認為社會保險公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復查建議。
公共窗口收到復查建議後,應認真組織復查。確有錯誤的,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等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參保單位的登記內容和繳費申報內容確有錯誤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公共窗口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對公共信息作相應的變更維護,並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告知其它經辦機構。
第四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含下屬事業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以外的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中,先於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申報的公共基礎信息資料,經審核後,應建立檔案資料予以保存,並可建立計算機資料庫記錄以便共享。在這些公共信息被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機構可以對這些公共信息進行補充、維護。
公共窗口可按規定將上述公共信息納入社會保險公共信息並進行維護。這些公共信息一旦納入公共窗口監控以後,其他工作機構不得再隨意更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必須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參保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仍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共窗口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並做好電子文檔備份保管工作。
第五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和市級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工作規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險種經辦業務的操作細則和辦事指南,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註:附表略。
⑨ 社保局退休人員申請表
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
(1)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xx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註:如參保人退休時單位已經倒閉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單位蓋章或只需要居委會蓋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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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辦理退休 手續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 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 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 延長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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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符合男子年滿60周歲,女子年滿50周歲,工齡連續滿10年的可以辦理退休。在退休後每月會按照一定的標准給退休的工人發放一定的退休費直至去世。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需要到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參保人退休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一、參保人申請
第一步,攜帶以下資料:
(一)本人原始檔案並加蓋存檔單位密封專用章;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雙面復印件;
(三)本人一寸照片一張;
(四)已持有載入金融功能社保卡(含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郵政銀行、重慶銀行、三峽銀行)的可直接提供社保卡復印件,否則另行提供上述7個銀行之一的銀行卡(或存摺)復印件;
(五)單位職工辦理特殊工種退休需提供《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基本情況公示表》和《公示結果意見書》各一份;
辦理病退的,還需提供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六)辦理退休相關表格可到當地社保局、各鎮街社保所領取,或在當地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的「服務指南」欄自行下載列印。
第二步,填寫以下表格
《XX市/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申報表》或《XX市/縣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申請表》(未參城保或征地農轉非前未參城保且征地農轉非後城保繳費未滿5年人員填寫)
第三步,完清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須完清應繳納養老保險費,否則不予受理退休申請。對於存在漏投時段的參保人,如要自願放棄補繳直接辦理退休的,必須做出書面承諾並加蓋指印。
二、申辦時間
(一)每月10日前(法定節假日除外),當地社會保險局受理各用人單位統一申報的退休申請,退休審核現場辦結。
(二)每月1-10日,個人參保人員本人向戶口所在地鎮街社保所申報;11-12日(法定節假日除外),社保局接收各鎮街統一申報的退休申請。(接收後,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將書面告知應補充的全部材料,補正後按原渠道再行申報。)
(三)每月10-20日,人社局、社保局集中辦理,資料齊備且符合條件的當月辦結。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
每月25日前(法定節假日除外),區社保局對當月符合退休審核審批條件參保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次月20日及以後,新增退休人員到代發銀行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養老金查詢
1、撥打熱線12333然後轉人工服務進行查詢;
2、攜帶醫保卡和身份證去社保服務大廳,讓工作人員幫忙查詢;
3、登錄當地的社保官網查詢余額或者去醫保卡所屬銀行也可以查詢;
4、關注「保民公社」微信號查詢,選擇男女,輸入現在的年齡和參數,可以直接計算結果。
此外,支付寶中的城市服務也有醫保賬戶的查詢途徑,但不是所有地區都支持的,以頁面顯示為准。
注意事項
基本養老金計發起始時間:正常退休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特殊工種退休為參保人員達到特殊工種退休年齡後自願申請辦理退休並被批準的次月;病退休為《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結論下達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