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後第一次養老金發放時間
退休後第一次養老金發放時間:辦理退休時,個人遞交了辦理退休所需要的資料以後,社保部門還有一個受理、審核、養老金計發的過程,養老金都會從受理審批資料後的第二個月,或是生日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發,而且當月發放,比如2月18日發放的養老金就是2月份,3月18日發放的養老金就是3月份的。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Ⅱ 退休工資是當月發,還是次月發
退休工資(即退休金)的發放時間應該是明確的:
如果退休的當事人在退休時已在單位領取當月工資的,「退休工資」次月發;如果退休的當事人在退休時未在單位領取當月工資的,「退休工資」當月發。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Ⅲ 什麼時候給退休人員發工資
Ⅳ 退休金什麼時候發放
退休金在60歲退休的時候發放的。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即基本養老金等於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加過渡性養老金。其中,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90年代才開始逐步建立,因此過渡性養老金作為一種過渡性安排,不是每個人都享有的。
只有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才享有過渡性養老金,即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在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更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百分之五十八點五。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養老金一般每個月幾號到賬
各城市發放養老金的發放日不同,無法統一答案。
例如:濟南 發放日 每月25日
天津 發放日 每月15日
在上海,退休時約定的養老金發放日期不是統一的,目的是鏈困為緩解領取的高余孝峰而分批發放
一般分成以下時間段:
有的人是每月的10日、11日
有的人是每月的15日、16日
還有豎喚稿的是20日。
但具體到個人的發放日期是固定的。
Ⅵ 社保一般每月幾日發放退休金
從每月10日到月底都是發放日,所有退休人員在這個期間,都有自己一個固定發放日,人人都不一樣。
Ⅶ 退休金最晚幾號到賬
退休金一般在每月10號發放,社保局會在當天將應發放的退休養老金劃撥到退休人員的銀行賬戶上,不過,有些地方退休金約定的養老金發放日期並不一致,以每個地方的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