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作為被撫養人了嗎
被人撫養的條件里,年齡是一個方面,主要看是否成年。
其次,是看是否有自理能力,這和退休不退休無關。
如果是殘疾,痴呆,未成年人等等,都可以作為被撫養人的。
㈡ 傷殘被撫養人撫養費計算標准
【法律分析】
撫養費的計算,按照撫養人也就是受害人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以人均消費支出為計算依據,並結合被撫養人的實際情況計算。人身損害被撫養人撫養費,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被扶養人原則上可以獲賠被扶養人生活費,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原則上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扶養人數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由其進行扶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因為生活來源的喪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養費給付請求權難以實現,直接影響其現實生活,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准給予這些人的一定數額的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㈢ 交通事故死亡一人被撫養人不到退休年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而生命權則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實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喪失為給付條件。肇事逃逸的情況應該更加嚴格處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會有更嚴厲的處罰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准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准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准,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准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准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准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准。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准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說」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採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車禍賠償標準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
1、喪葬費: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精神損害撫慰金
7、財產損失等
1、死亡賠償金:
城鎮標准: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農村標准: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喪葬費:59345÷2=29672.5元
3、交通費:2000-5000元
4、住宿費:2000-5000元
5、家屬誤工費:家屬工資÷30×3人×15天
6、被撫養人生活費: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准:24105.6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農村標准:8343.5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小孩撫養費]
城鎮標准:24105.60×(18-實際年齡)÷2
農村標准: 8343.50 ×(18-實際年齡)÷2
7、精神撫慰金:20000-10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1-7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收起
㈣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
這里的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如何認定? 認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後,按照何等比例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我們認為,確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傷殘等級的標准具有同一性。換言之,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以扶養人的傷殘等級為依據,確定一個系數標准,比如一級傷殘按100%予以計算,十級傷殘按10%予以計算,依此類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實務中,對於成年的被扶養人,如何確定其勞動能力的喪否亦成為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我們認為,雖然國家確定退休年齡要考慮許多因素,但一個重要因素應當是勞動能力喪失與否。因此,原則上應當參照勞動部規定的工人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作為成年的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養人雖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卻身體有病或有殘疾,關於勞動能力的確定,應當通過司法鑒定部門予以鑒定。
㈤ 沒到退休年齡能要贍養費嗎
法律分析: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獲得贍養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贍養人應當對六十周歲以上的父母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義務。但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㈥ 如何界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
根據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確定。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成年近親屬,即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並且無退休金的,應納入被扶養人的計算范圍。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定。此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年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喪失勞動能力有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喪失勞動能力既包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也包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起初勞動能力的鑒定申請,在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賠償義務人索賠被扶養人生活費。
㈦ 人身傷害受傷者的父親58歲,還不到退休年齡,他有沒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內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容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如果傷殘鑒定達等級,有上述被扶養對象的話就應當有。按傷殘等級計算,1級為100%,。。。10級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