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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退休金獨生子增加的比例

發布時間:2022-04-09 12:34:36

職工退休和個體退休享受獨生子享受有什麼不同

兩者是相同的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是農村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於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發給獎金。具體辦法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標准增發退休金。已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這項獎勵仍由原單位發放。

② 退休辦理獨生子女補助金需要什麼手續

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退休證、獨生子女光榮證去社區或者街道辦理。如果是單位退休,就直接向單位要就可以。

拓展資料: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1、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2、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退休時增加的百分之5和這次月增加106元應該不會矛盾。

二、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③ 全國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養老金政策有什麼補助

有單位的,由單位領取,沒有單位的,到社區去領取。規定如下: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雙方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一方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沒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給予獎勵。獎勵費支付後,在受獎勵人員的退休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並報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符合獎勵條件,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後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

原所在單位改制或者並轉的,由改制或者並轉後的單位給予補發;原所在單位已經破產,並清算結束,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待遇,由原破產單位當地政府負責補發。

(四)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按照過去有關規定加發退休金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加發退休金的規定。但已加發退休金總額不足2000元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雙方沒有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並在戶口簿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註明。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企業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4年內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發給其繼承人。

(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將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情況等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15天內無異議的,發給獎勵費。

(3)廣元退休金獨生子增加的比例擴展閱讀:

全國各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

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

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申領條件

雙方申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單方申領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扶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扶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④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列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發展經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條例貫徹實施不力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

第二章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計劃、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生、優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的,不得以此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三)農村人口中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四)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六)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七)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八)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準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十)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十一)婚後患不育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後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七條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為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九條將戶籍由其他地區遷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地區居住時間不滿兩年的,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申請再生育。

女方戶籍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地區,因婚姻關系在其他地區居住兩年以上的,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申請再生育。

第二十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到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證享受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給生育服務證,做好生殖保健服務。

第二十一條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經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並報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從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60日內(需作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者鑒定期間除外),發出是否批准生育的書面通知,批准生育的發給生育證。逾期沒有送達書面通知的,視為批准。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者外,應當有4年的間隔時間。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願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採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保障育齡夫妻享有獲得避孕、節育指導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指定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村民委員會可與農村人口中的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葯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絕育手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斷、治療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農村人口由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解決;城鎮人口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應當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有關的設置標准,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申請注冊,並在經批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八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准再生育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並到指定的機構接受鑒定或者手術。

第二十九條施行絕育手術後,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況允許再生育的,憑所在單位證明,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吻合手術。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組鑒定為並發症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農村人口由基層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優待。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之外的其它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發布涉及計劃生育技術廣告,須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三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四條持有生育服務證、只有一個未滿18周歲子女的夫妻,已採取節育措施,自願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夫妻只有一個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用於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專款專用。獎勵專項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凡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一)根據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劃一人宅基地。

(三)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後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化後未再生育和未收養子女的一方或者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過批准再生育的,應當在領取生育證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從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四)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賄賂的;(八)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

第四十三條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徵收;(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分別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發現違法生育行為上一年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准;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超過部分按1倍至2倍徵收。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准計征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收養他人子女期滿六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當取消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退證者,由發證機關宣布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應當退回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納入社會撫養費一並徵收。

第四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宣布其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應當追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二)侮辱、誹謗、毆打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的;(三)擾亂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按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⑤ 我是四川廣元的,我2019年的退休工資是,1672元,請問2020年一月份工資能漲多少

2020年退休金漲多少還沒有準確的說法,慢慢等著吧!

⑥ 有獨生子女證的還要交養老保險金嗎

需要交,兩者沒有必要的聯系。

一、補辦城鎮獨生子女證:女55周歲,男滿60周歲都可辦理的,帶好戶口本前往你所在地鎮計生辦領取城鎮獨生子女一式三份的表格填寫,按計生辦提供所需的材料,

二、養老保險是現在全民都要參加養老保險的內容之一,可到你鎮社保站領取宣傳資料。按你家長的年齡去繳納的養老保險,用最實會的那種去繳納就更理想,只要女55周歲,男滿60周歲就可領取退休金了。

(6)廣元退休金獨生子增加的比例擴展閱讀: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一、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二、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⑦ 55周歲獨生子父母可領多少錢

一般來說,要想領取獨生子女獎勵,必須要有獨生子女證才可以領取,各地區關於獨生子女補貼申領條件及流程略有差異,具體情況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關於獨生子女補貼,各地政策略有不同,一般情況下,獨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1、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現在很多獨生子女也已經為人父母,還要贍養老人,確實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國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推出了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政策,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歲後就可以領取補貼,具體可以領取多少,目前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因為地區不同,所以領取的補貼也可能有所差異。

2、獨生子女教育補助。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獨生子女在高考時是可以享受高考加分的,除此之外,獨生子女還可以享受教育補助,當獨生子女升學時,可以享受一次性獎勵金,各地獎勵標准不同,通常獎勵金在3000元左右。

3、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補貼。當時國家為了鼓勵大家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推出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從獨生子女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一直到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通常每月可以領取5-10元左右。

4、獨生子女意外傷亡、傷殘補助。獨生子女是家庭唯一的希望,如果這個唯一的孩子發生什麼意外,那麼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的打擊是巨大的,並且獨生子女父母還會失去唯一的依靠,國家考慮到這個問題,對於獨生子女家庭推出了意外傷亡、傷殘補助,通常意外傷亡撫恤金為每月340元,意外傷殘補助為每月270元,各地標准略有差異。

⑧ 養老金在異地交,獨生子女證也在異地,戶口本,身份證在本地,退休後獨生子補助如

一般是在當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
退休後獨生子補助,請在退休時,一並向社保申請辦理。你在哪裡辦理退休的,就在哪裡同時申請。

⑨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費發放標准

根據該 《辦法》,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發放對象為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獨生子女父母或無子女人員。

《辦法》規定,發放的標準是,獨生子女父母每月加發5%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無子女的人員每月加發10%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

發放對象的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基數增加後,加發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也隨之增加。

退休費+獨生子女費不能超過100%的工資額度,超過部分不予計發。

也就是說,你領取的退休費和獨生子女費之和,不能超過你原來的基本工資.

此次獎勵人群覆蓋范圍更廣。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之初,是以城鎮職工作為獎勵對象,不包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純居民。

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將獎勵對象范圍由之前的城鎮職工擴展至全體城鎮居民。

此次新完善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沿襲了這一政策,同時將歷史遺留問題中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對象也納入獎勵范圍。

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約91萬餘人,實現了城鎮居民的全覆蓋。

(9)廣元退休金獨生子增加的比例擴展閱讀:

退休費也稱退休金、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

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

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費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

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國家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於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

社會各界並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

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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