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交了30年,退休每月可拿多少退休金呢
社保交了30年,退休每月可拿多少退休金呢?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全市上一年度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 2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含認定繳費年限) )1%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的儲蓄額支付月數(50歲195月、55歲170月、60歲139月)。過渡性養老金=(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 2個人賬戶制度建立前的繳費年限) )1.4%
㈡ 社保交30年能拿多少退休金
無法計算,養老金計算需要許多個人社保數據,僅有一個繳費30年的數據是不夠的,還得需要:繳費平均指數、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社平工資數額等,這些數據都要套進退休金計算公式進行計算,沒有這些數據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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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交了30年的社保,退休每月能拿多少
㈣ 社保交30年退休以後每個月能拿多少
交社保的都是SB,一個月最多拿個2000多吧
㈤ 交30年社保退休拿多少錢
繳費社保30年退休能拿多少錢?這個退休工資計算需要知道你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流入,計發月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在崗月平均工資等信息才能計算出來。
㈥ 每個月交社保840元,交30年,退休後能拿多少錢每月
這個數據的計算,跟繳費基數,繳費時間,個人賬戶余額,已經退休時所在地的社平工資有關,這幾個數據明確的情況下,建議可以在支付寶上有個社保計算器,大致算一算你的退休金有多少。
㈦ 交滿30年社保退休能夠拿多少
法律分析:員工交費滿三十年退休能拿到的金額為:以企業類參保人為例,如果是按當地最低繳費標准參保,同樣是繳費年限30年,在經濟水平偏低地區退休,養老金大約在1600元左右;在經濟水平中等地區退休,養老金大約在2000元左右;在經濟水平發達的地區退休,養老金大約在2500元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㈧ 在北京社保交了30年,個人賬號有45萬園2021年退休能拿多少錢
在北京社保交了30年,個人賬戶有45萬元,2021年退休沒多少錢,在北京社保交了30個人賬戶,有45萬元,2021年退休所拿的工資額度是北京,2021年的社會平均基數
㈨ 2019年社保交滿30年退休能開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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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無法計算之後15年的養老金的,如果你是補交之前15年的話,倒是可以計算。
因為每年的平均工資在變化,所以社保基數也在變化。
舉例來說:
如果你現在30歲,你現在的繳費基數是3000元,而退休年齡如果是55歲的話,那你必須在你40歲以前就開始交養老保險了,而如果你現在從30歲就開始交,交到55歲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養老金了
其次,如果25年後你交的3000塊的繳費基數已經變成了6000塊(我說的是如果),那你55歲的時候首先每個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塊的基本養老金,此外你的個人帳戶上(就是每個月你自己繳納的8%)那一部分,我們假設你有108000元,那麼除了之前的1200塊以外你每個月還能拿到108000÷120=900塊(120為120個月),這樣你55歲開始每個月起碼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養老金。
也就是說,關系養老金多少的關鍵,在於你所繳納的最後一年的繳納基數,和歷年來你自繳部分帳戶的余額來決定。
如果在生活水平差不多的地區轉社保的話,應該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是如果你一旦要轉到生活水平較高的地方,該地方的社保中心可能會不接受,例如上海,北京。由其是上海,社保系統相對獨立,他會看你帳戶余額和所繳納的基數是不是符合上海的政策。畢竟不管什麼城市都不像虧錢,而養老金也有最低工資標准。
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的社保有一個不合理的規定,就是如果你養老金沒有繳足15年,社保局是會退給你自己繳納的那部分錢的,但是公司為你繳納的那部分(很大一部分)社保局是不會退給你的,直接上繳社保局了。
㈩ 社保交了30年,今年退休能拿多少錢
法律分析:我們交費30年,按照100%基數交費,退休待遇分別是這樣的:基礎養老金是30%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是21%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合計51%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如果說我們交完社保後的實際收入有80%的社會平均工資的話,我們的養老金替代率就是64%,相差不是很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