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是正式職幼師交夠五年社保 退休工資能和老師一樣嗎
兩者之間的差別很大。對於在編人員來說,因為身份原因,退休之後工資和在職的時候基本上差距不大,大多維持在五千這個水平。而對於自己交社保的,很難達到這個水準。
B. 老師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教師退休工資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對應的比例。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C. 幼師有退休金嗎
合同工幼師有退休工資的。
居然幼師是合同工,但是用人單位會給幼師每個月繳納一定的養老保險,所以當合同制的幼師退休時,可以領到退休工資的
D. 非在編幼兒教師養老保險歸企業後工資以及退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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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退休工資和養老保險金不是一個概念,退休費目前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生活費,養老金就是企業退休人員由社保局發放的生活費。
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目前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 教師退休工資怎麼計算
教師退休工資=(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對應的比例。
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有些地方女教師只要教齡滿25年即可100%計發,這個你要去咨詢當地的教育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工資,主要是根據工齡來算的,在沒有實施養老保險政策前,職工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實施養老保險政策後,就按實際繳費年限來算。因此,對於普通職工來說,養老金的高低主要根據繳費年限(繳費時間)決定的。
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養老保險是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就越多。對於普通職工來說,工齡概念也慢慢淡化了。
目前社會上呼聲比較高的,就是教師工資按照當地公務員水平確定,工資收入不低於公務員,一旦兌現這個問題,教師退休後工資或將大幅上漲。眾所周知,教師的工資中績效工資佔了很大一部分,老師即使在職在崗,績效工資也難以全部拿到手。
有一個好消息,退休後雖然沒有了績效工資,但是如果按照公務員待遇,符合規定的各種節假日福利和養老職業年金一旦落實,退休待遇可能要超過在崗工資。而且還有一個好消息,在退休以後,中小學的教師是退休以後,也可以拿到關於教師的全額的政府特殊津貼,此外,每月的教齡津貼也是正常發放的,並不會因為教師已退休而取消。
F. 無編制教師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正式編制的教師,將來是根據工齡和檔案工資核定退休金,而你這種是參加養老內保險,將來的養老金跟退休容前1年當地社平工資、交費基數和交費時間有關,並且跟基數和時間成正比關系,多交多得
就待遇來說,肯定是退休金比養老金多出一大塊了
就調整來說,遇到國家統一調整的時候,養老金也會增加,但是,增加的金額是很少的
一句話,養老保險的養老金無法跟事業單位的退休金比的
G. 事業單位在編和不在編的教師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否一樣
不一樣。在編的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相關政策核定退休費,非在編的應該繳納社會保險,退休時按照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核定養老金。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7)非在編幼師退休工資怎樣算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H. 非在編教師以後退休預算
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呢?養老保險:至少累計繳納滿15年社保(不足的,退休前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退休後(男60,女55,延遲退休方案2015年制定,2017年正式推出)就可以享受養老待遇。就目前而言,任何人累計買十五年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時享受當地退休養老待遇。
如何計算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視同繳費賬戶總額÷計發月數+100元
過渡性養老金包括兩部分,其中100元是人人都享有的;其餘部分只有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參保人,退休時才發給。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平均繳費指數×退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I. 幼兒園教師資格證退休後退休工資怎麼算
拿了幼師資格證並不是享受退休養老金的條件,只有繳納了養老保險再退休後才會有養老保險金。只有在拿了幼師證後從事工作,並由單位繳納了足夠年限的養老保險,在到達退休年齡退休時才有按月發放的養老保險金。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9)非在編幼師退休工資怎樣算擴展閱讀:
《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基礎養老金根據職工繳費年限按下列比例計發:
(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職工,按本人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五計發;
(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計發;
(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職工,按本人退休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五計發;
(四)本條例施行前被授予省級及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退休、退職職工,退休、退職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按本人退休、退職時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九增發。
第二十二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職工,追加養老金根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百分之一點四的比例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