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❷ 什麼情況下聘用合同可以簽到乙方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之日終止
您好!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合同》可以簽到乙方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之日終止。謝謝閱讀!
❸ 問一下南航正式員工,簽的合同有直接簽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嗎不是一年或幾年一簽的那種。正是和臨時的區別
沒有任何區別。
所有的勞動合同,不論簽定多少年,甚至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均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這個可以見於勞動合同法,特別是第87條。
❹ 公司原來簽合同都是三年簽,馬上要到退休年齡了,公司就一年簽了,如果剛好簽到50歲,我還有沒有補償呢
你好!連續簽訂兩次合同後,第三次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❺ 勞動合同簽到55歲,公司可以隨時讓你退休嗎
如果你屬於女性幹部,法定退休年齡是年滿55周歲,可以繼續工作至合同期滿時辦理退休手續。
但如果你是女性職工,則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早在一年前公司就應該為你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拖到你已經51歲了仍在繼續工作,實際是公司的失誤導致,即使明天通知你退休,也是在糾正錯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的規定,並無不當。
不屬於強制退休,也不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可能得到賠償。
❻ 我是2019年退休'合同簽到2020年'已過退休年齡'這跟無固定期限合同有區別嗎 '
屬於固定期合同,還是與無定期合同有區別的,但是鑒於你的這個特殊情況區別不大,19年就退休了。
❼ 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還有幾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怎麼簽
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該還有幾個月就到退休年齡了,那合同期限可以簽到退休日(達到退休日可辦理退休手續);也可以簽訂超過退休日的合同期限,這樣可以保證該員工為企業的服務期限。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那麼,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不一定自然終止。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條件。對於法定退休年齡,我國雖有一般性規定,但基於不同時期的政策也有差異性規定,根據勞動者性別不同、從事工作內容不同、勞動能力狀況不同及是否可以滿足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等區分不同的適齡群體。如對於農民工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條件也有特別的規定,其中勞社部發[2001]20號文《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民合同制女職工滿55周歲並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同於勞社部發[1999]8號文《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故對於勞動者個人是否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政策性較強,應以相關行政機構的審核為准,這也是勞動合同的社會法屬性所決定的。
2、至於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為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實踐中沒有異議。從適用法的角度,《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系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補充,法律並沒有把「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規定為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應同時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完整的表述應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上述規定亦可以印證,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系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主要依據。針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終止,在法律解釋上,也應遵循相同的法律精神,即以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討論僅針對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況,如對於與明顯超過一般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的情況等,則應另當別論。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該制度主要基於公共政策的考慮,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其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在法律上設定其勞動者資格終止的制度,不會影響其生存,同時也是對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故不再將其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勞動法也只有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其基本生活尚得不到保障,仍然是以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需要勞動法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不宜剝奪其勞動權利,從而簡單認定勞動者資格終止。故勞動者在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申請確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並不違反勞動關系成立要件的要求,從平衡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出發,應視為雙方繼續保持勞動合同關系。
4、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回應中國社會現狀和群眾訴求。隨著我國人口呈現老齡化趨勢,延長職工退休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宜簡單統一認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綜上,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當然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其是否繼續具有勞動者資格還需與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綜合考慮,不能僅以退休年齡作為區分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標准。
❽ 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簽到離退休時間的哪個月
《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都沒有任何規定。
因此,通常情況下與大齡勞動者簽訂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則上以工作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止。
❾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勞動合同是否簽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仍在單位工作,員工的身份僅是勞務人員了,不能再簽勞動合同了,單位要簽的話只能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了
❿ 企業和員工簽的合同,一直簽到了退休,請問合理合法嗎
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