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浙江法制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能否認定工傷
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即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下,可以認定工傷。
已辦理退休手續或者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且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即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下,可以認定工傷。
已辦理退休手續或者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即使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也不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⑵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定
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同樣受到勞動法保護。
如果沒有上工傷保險,
工傷賠償應該由版老闆賠付。
工作期間權因為工作原因受傷,
一般就認定為工傷。
沒有買工傷保險也就不用走保險,
保存好住院病歷繳費記錄等證明,
向老闆要求賠償。
⑶ 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能認定為工傷嗎
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認定為工傷。
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與用回人單位簽訂勞動合答同,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曾在《暫行辦法》中所作「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應該退休」的規定,針對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和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而對於兼具農民和工人身份的農民工的退休年齡並未明確界定。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的答復》中,「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認定工傷後的待遇與未到退休年齡的有啥區別
提問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專法》和《社會保屬險法》的保障范圍,如果發生工傷方面的糾紛,要到當地法院的民事廳進行裁決;如果是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而且是在發生工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索賠,那麼如果該農民工有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社會保險,那麼該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出工傷鑒定訴求,然後在勞動爭議仲裁科申請勞動關系的確認,待勞動關系確認書取得後,向工傷保險科申請進行工傷鑒定,根據鑒定出的等級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那麼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人民法院民事廳提出訴訟。僅供參考。
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出現工傷應如何認定
摘要:一來位67歲的男源性農民工,在建築工地摔得脾臟摘除,如果申請工傷認定,起碼工傷八級。但一直以來,幾乎成了慣例: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用工主體單位發生工作傷害,勞動局不受理工傷申請。有的地方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⑹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內應予支持。雖然,超過容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由於年齡原因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這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進行損害賠償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發生工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關於賠償的標准,由僅僅是由於年齡原因無法按照工傷程序辦理,但是農民工所受到的損害後果及其發生工傷的事實與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並無不同,所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要求按照工傷待遇賠償的應予支持。
⑺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作中受傷能認定工傷嗎
目前規定中。
超過退休年齡,如果未享受退休待遇,或者農保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不過具體還是要去工傷認定部門,以他們的口徑為准。
⑻ 浙江省最高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的,應不於受理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⑼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因公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不可以,已經不再屬於勞動者,只能作為僱傭關系按照一般人身損害程序向法院起訴賠償,對於受傷可以申請做一般的傷殘鑒定,不能做工傷鑒定。
⑽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定
一般不能認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除外。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