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和單位共繳給社保局30萬退休後每月領多少錢
很難計算,給你公式,數據太少。給你計算公式。
㈡ 社保交了30年,退休每月可拿多少退休金呢
社保交了30年,退休每月可拿多少退休金呢?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全市上一年度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 2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含認定繳費年限) )1%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的儲蓄額支付月數(50歲195月、55歲170月、60歲139月)。過渡性養老金=(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 2個人賬戶制度建立前的繳費年限) )1.4%
㈢ 社保繳費30年,個人帳號20萬元,退休拿多少
要看在什麼城市退休,如果是一般中等城市30年工齡也就2000左右。可以發一個2015年的退休工資的計版算公式供權參考:
2015年退休計算公式
1、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195月、55歲170月、60歲139月)
3、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個人賬戶制度前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4%
㈣ 社保個人賬戶總額28458.34退休每月能拿多少錢
退休待遇每個人都不一樣,是根據自己繳納社保基數額度,繳納社保年限和當地上年社平工資計算的,繳納社保基數越高,繳納社保年限越長,退休待遇越高。
㈤ 北京社保個人賬戶上有30萬工齡20年今年退休能開多少錢
你好,個人賬戶里有30萬屬於非常非常非常高的了,你的工齡才20年,難道你之前每月都繳納一千五百元以上的養老保險金?在北京地區的養老退休金也是比較高的,按你所說的情況,估計你退休後應該可以每月領取到八千以上的退休金。建議你找原退休單位的財務部門幫你具體的測算一下就會更准確了。
㈥ 交了30年的社保,退休每月能拿多少
要看在什麼城市退休,如果是一般中等城市30年工齡也就2000左右。
可以發一個2015年的退休工資的計算公式供參考:
2015年退休計算公式
1、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退休時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195月、55歲170月、60歲139月)
3、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個人賬戶制度前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1.4%
(6)社保賬戶30萬退休能拿多少錢擴展閱讀:
退休金(Pension Plan) ,是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或工作人員退休後一次或分次支付給職工的服務酬勞的一部分。
企業制訂的退休辦法,應有利於提高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使其老有所依,對社會的安定和提高企業效益均有益處。
按退休金籌措方式
在實務中,企業制訂的退休金的籌措方式可分為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和未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
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
企業提取退休基金,交給獨立的信託機構,如銀行或保險公司,由其保管運用,在職工退休時,由信託機構從退休基金中支付退休金。
企業除非已完全履行退休金給付義務,否則不得將退休基金收回。
未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
企業未提取退休基金交付信託機構保管運用,或者企業雖提取了退休基金,但自行保管運用,而未交付給信託機構保管使用,在職工退休時,企業自行籌措資金支付退休金。
這種辦法與置存基金的退休辦法相比,職工的退休金缺乏。
㈦ 社保的賬戶退休能拿多少錢
1、社保交滿15年,那隻是能領取養老金的前提,現在必須要交到退休的回。
2、至於以後能答領多少錢,有個計算公式的:
退休前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大約相當於在職職工工資的30%左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社保余額有30萬退休能拿多少
你這數據缺太多算不出來。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乘以本人繳費年限)乘以1%;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㈨ 社保交了30年,今年退休能拿多少錢
法律分析:我們交費30年,按照100%基數交費,退休待遇分別是這樣的:基礎養老金是30%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是21%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合計51%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如果說我們交完社保後的實際收入有80%的社會平均工資的話,我們的養老金替代率就是64%,相差不是很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