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交靈活就業社保到退休有取暖費嗎
只要是繳納的社會勞動保險(社保),當地有退休人員取暖費,你就會有。
『貳』 國家對社保退休的人員取暖費補貼標准到底有沒有一個明確規定
應該每個地區的規定不一樣的。
『叄』 社保退休有取暖費嗎
冬季採暖是我國北方地區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2003年建設部等八部委下發了《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試點意見》指出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貨幣化 ,並決定在東北、華北、西北及山東、河南等地區開展城鎮供熱體制改革的試點工作。
停止福利供熱後,採暖費用採取多渠道籌集,由政府、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各級財政、單位用於職工供熱採暖的費用作為供熱採暖補貼由單位直接向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發放,變「暗補」為「明補」,採暖補貼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高溫費發放原則上是在崗在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戶外等人員(見《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但各地規定不同,也有地方離休人員發放高溫費,有的地方退休人員發放防暑降溫物品,如綠豆等。
法律所規定的職工在一定的年齡之後不應當繼續從事工作,而應該辭職的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幹部、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
對於從事井下、高溫等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規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規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
『肆』 退休關系在社保的供暖費怎麼領
社保的供暖費領取辦法是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伍』 退休人員有取暖費嗎
靈活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在街道社保所辦理退休的,或在職介、人才退休,檔案關系轉到街道社保所的人員,均可享受全暖補貼。算是政府對沒有單位的社會化人員,尤其是下崗人員的人文關懷吧。最高可按60平米,每平米15元的標准享受補貼。
每年3月或9月到社保所提交採暖證明、退休證、房本、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通過審核的,每年最高可領取900元的補貼。一般都是直接打款到個人的養老金賬戶上。一般3月提交材料的6月底發,9月提交材料的12月底發。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
『陸』 社保退休有取暖費
退休人員每年都享有取暖費福利。根據地區的不同發放金額也有差異。一般在通暖氣的第一個月連同退休金一同發放。
『柒』 自己交的社保退休了有取暖費嗎
『捌』 個人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有沒有取暖費
個人交養老保險,屬於靈活就業者參保的,與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數不同,退休後的待遇也不同。養老險中沒有取暖費,只有冷飲補貼。
『玖』 社保退休人員有取暖費嗎
養老保險基金是否給退休職工發放取暖費,按當地的規定執行,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以下提供濟南市的規定,供參考。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濟人社發〔2012〕14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0]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發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每年度發放范圍:(1)當年度領取了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2)當年度12月份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符合次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發放標准:每人每年度1100元。
三、發放方式:隨每年度10月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一並發放。對每年度10月至12月底期間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取暖補貼在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首月予以發放。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發放取暖補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符合上述發放范圍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在發放取暖補貼時已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一並將取暖補貼發放給其遺屬。
六、按本通知享受取暖補貼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七、本通知自2012年度起執行。今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O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