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我母親是企業退休職工,80歲,工齡34年,現因病死亡。請問死亡撫恤金領取多少
是這樣規定的:
喪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這是四川的標准,可能與重慶略有差別。
2. 重慶85歲的社保退休老人去世後能領到多少喪葬費,一次性補貼
每個地方是不一樣的,要看上一年度的市內平均工資,具體演算法如下;參保退休人員死亡 ,除返還個人賬戶余額外,各地關於喪葬費與撫恤金還有相關規定,
喪葬費: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
供養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養1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養2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
養3人以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
3. 退休職工去世後補多少個月工資
退休職工去世後補多少個月工資?
公務員是發40個月的退休養老金,而一些事業單位是發20個月色退休養老金,不同的企業,所發放的金額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般大部分的城市都是發的10個月的退休養老金,但是一些比較好的一些城市則是分20個月或者15個月的退休養老金,具體是根據每個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來定的。
以北京市為例: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發布的京人社公發[2012]194號文件:《關於我市機關在職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機關(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因公犧牲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加本人生前 4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病故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加本人生前 4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
以重慶市為例:
根據民發〔2011〕192號、渝人社發〔2012〕40號文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加本人生前 4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根據人社部發〔2008〕42號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病故為本人生前 2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4. 86歲5個月的退休職工去世能領多少喪葬費重慶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27
5. 重慶市退休職工去世後撫血金和遺孀補助各是多少請盡量給出明確文件同問,重慶北碚區企業退休職工去世了
摘要 標准調整為: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金,標准為死者15個月工資(或本人基本養老金)。
6.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
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目前執行的`死亡待遇標准為:
1、喪葬補助金:2000元
2、撫恤金:按參保人死亡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1年按1年算)支付1個月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15個月。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隨企業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資或養老金。用人單位、死者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可按規定申請死亡待遇。
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員,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按規定申請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已按規定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可按規定申請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救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企業退休人員如果被判處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暫時停發養老金,在服刑期滿之後,繼續以原有的標准向該退休人員進行發放養老金。如果服刑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相關人員可以繼承該人員個人賬戶的本息。
7. 現在重慶是退休職工死亡後到底是拿多少個月的工資
不是,退休職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職工的個人賬戶中的金額 如果退休職工已經領取10年以上退休金,個人賬戶余額為0了的
8.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我父親是重慶退休職工,1981年工傷退休,於2017年12月31日去世,去世
重慶市來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自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
渝府發〔2008〕97號
一、調整范圍及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退休(職)人員(以下統稱「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其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標准執行本通知規定。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列支渠道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死亡後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二)企業在職職工及未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由所在企業支付。
四、執行時間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後死亡的企業職工,其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標准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從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
9. 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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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根據渝人社發〔2014〕215號文件規定:
「領保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死亡時本人上月基本養老金乘以12個月」、「在2015年1月1日後死亡的中青年參保人員,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給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重慶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為標准,參保人員死亡前每繳費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1個月的喪葬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標准
1.已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
根據渝府發〔2008〕97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者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
2.未領取待遇的死亡人員
根據渝人社發〔2014〕110號文件規定:「參加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領取養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員,領取2000元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撫恤金的標准按參保人員死亡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個月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15個月」。
二、辦理死亡待遇需要的手續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所需的資料
法定繼承人持死者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死者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進行申報。
(二)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所需的資料
法定繼承人持死者火化證或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關系證明等資料到死者最後一個參保地或死者領取待遇的社保局進行申報。
三、辦理死亡待遇的時間
每月1-20號(法定節假日除外)辦理死亡待遇業務,次月20號發放死亡待遇。
10. 重慶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傷葬費是多少一次性補助費領多少個月
事業單位可以領40個月薪水,企業單位的可以領20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