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社部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2020)78號文件關於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工資待遇
摘要 你好,2020年6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實施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78號),對員額內法官、檢察官職務(職級)對應問題、視同繳費指數以及過渡期內發生等級升降的老辦法計發標准均予以明確。列入司法體制改革范圍的員額內法官、檢察官可按新職務(職級)計發養老金。本市遵照國家規定執行,其中8家試點法院、檢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徐匯區人民法院、閔行區人民法院、寶山區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徐匯區人民檢察院、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其他法院、檢察院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並將對改革後相關退休人員的待遇進行清算。
『貳』 檢察院檢察官工資待遇 臨近退休還進員額檢察官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績效考核、加班時間、用人單位補助等相關。檢察官工資待遇通常是比較高的,和勞動者的級別關系較大,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人事局進行了解。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叄』 員額法官退休待遇
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待遇的屬性
答:, 只會在整體上調的時候,退休金會提高,退休法官檢察官拿到的不是工資,而是退休金。
2.法檢已退休人員是否能享受改革中的增資待遇?
答:退休人員已經納入社保機構統一發放工資,實行正常的年增長機制,不屬於工資改革的范圍。
3.員額法官檢察官的退休政策和一般公務員有區別嗎?
答:沒有區別。統一適用人社部發〔2015〕2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4.司法改革中員額法官檢察官漲工資後退休還給嗎?
答:國家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今後的退休養老金,按照繳費計算,並不是按照本人工資計算,當然,本人由於增加了工資,必然繳費基數要高,計算退休金的數額也會高。
5.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怎麼算?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6.改革中和改革後的退休待遇怎麼計算?
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肆』 三級高級檢察官退休後的政治待遇都有啥
摘要 您好親,沒有具體數據,無法計算當事人退休可拿多少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已經改革,勞動者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涉及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年齡、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諸多因素,沒有具體數據,是無法計算當事人退休可以領取多少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伍』 前退休檢察官工資改革後會有所變化嗎
沒有。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沒有移交給省,還是按原來的渠道發放工資,所以沒有什麼變化。
『陸』 司法改革檢察官漲工資後退休還給嗎
不納入計算基本養老金基數。
檢察官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改革,新辦法是按照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年齡、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計算基本養老金,與老辦法比較就高不就低,老辦法的本人工資是以2014年9月30日本人工資為基數。因此,司法改革檢察官漲工資退休後不作為計算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15]28號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柒』 第六十四條 檢察官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具體政策是什麼
目前和其他公務員相同,還沒有什麼特別規定。
『捌』 2o15年3月退休的檢察官是否參加檢法工資改革
若改革在3月前實施的有。否則沒有。
『玖』 人社部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2020)78號文件關於員額法官檢察官退休工資待遇
摘要 親,在檢察院上班的待遇,跟其他政府機關公務員一樣,檢察官多200多元的檢察官補貼,一般的也就是3000至5000元一個月,富裕地區有一萬多元。主要是看當地的經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