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作滿20年到退休年齡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條例。
『貳』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提前,有經濟補償金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的,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
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後,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
『叄』 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有補償金嗎
行政事業單位退休後有退休工資,企業退休後有養老金,沒有其他的補償金。除非是版下列情況依法可權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者需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用工單位之外,另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至於賠償,滿足了上述任一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得到工齡工資補償金(一年工齡一個月,六個月以上工齡一個月,六個月一下工齡半個月,累積計算),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齡工資補償金雙倍計算。
『肆』 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伍』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還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事實應該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陸』 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不支付。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系終止,但雖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適用,但是對於單位欠繳社保等情形,是需要繳納欠繳的資金後,自行解除勞動關系的,對於單位拒不支付的情形,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柒』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達到退休年齡沒有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捌』 達到退休年齡 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玖』 到退休年齡後工作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回的離退休人員答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2項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3,可見,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拾』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