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傷賠償是怎樣的呢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專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屬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㈡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獲得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是的。
2、只要勞動合同終止,工傷職工即可要求享受上述待遇,不能因達到退休年齡專而剝奪工傷職工享受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權利。
㈢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作中受傷能認定工傷嗎
目前規定中。
超過退休年齡,如果未享受退休待遇,或者農保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不過具體還是要去工傷認定部門,以他們的口徑為准。
㈣ 達到退休年齡因工受傷處理
法律分析:先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1、賠償工傷待遇;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㈤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因公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不可以,已經不再屬於勞動者,只能作為僱傭關系按照一般人身損害程序向法院起訴賠償,對於受傷可以申請做一般的傷殘鑒定,不能做工傷鑒定。
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作受傷如何處理
由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所以不能作為工傷處理。
但是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處理,具體使用法律,包括民法通則,最高人員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㈦ 工傷期間達到退休年齡單位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如其未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則與用人單位仍系勞動關系,應當認定工傷;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如其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則與用人單位系勞務關系,不能認定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審核通過
㈧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第一,如果簽訂了聘用合同,那就按照聘用的勞動合同辦事
第二,如果沒有簽訂退休聘用合同的話,因為你已經是退休工人了,你自己反聘是自己的事,一切按照退休待遇和醫療保險去做,應該是不存在工傷問題。
㈨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工受傷怎樣申請補償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工單位賠償;未回參加工傷保險的答,按人身損害有僱傭單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