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可以凍結或扣除退休人員的社保卡
涉及到有債務糾紛且已有證據,債權人提出保權申請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凍結其社保卡
②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能否凍結社保卡
社保卡是不能被凍結的,但是銀行卡如果銀行里有錢的話,還是可以凍結的。除非你說的社保卡指的是已經開始發退休金工資了,那樣是可以的。
③ 法院能凍結退休工資嗎我有個執行案件法院凍結了我的退休社保工資卡請問法院能不能凍結我提出執行異議,法
(小塵4x/圖)
因為沒有償還去世兒子的債務,年逾七十的老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無法取款,面臨著失去生活來源的困境,身患癌症的老人醫葯費也無法支付。法院執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據上游新聞報道,兩位今年分別73歲和71歲的老人被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他們用於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不能取款。原因是兩位老人的兒子借了朋友一筆錢,還有40萬元沒有償還就去世了。朋友到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死者的遺產價值大於債務,兩位老人及他們的孫女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所以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這起官司的判決並沒有問題。雖說現代法律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義務,但民法也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就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死者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繼承人對不足的部分不負有償還義務,當然其也可以自願償還。
問題出在執行上。因為老人和孫女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法院於是將老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還凍結了老人的銀行賬戶。而根據老人方面提供的信息,兒子的遺產還沒有繼承,這些銀行賬戶中的財產,是他們的養老金,並不是繼承的兒子的遺產。這一點其實法院在之前的一份執行異議裁定中已經確認過了。早在2019年,債權人就申請了執行,法院當時也凍結了兩位老人的銀行賬戶。死者母親提出了執行異議,並提交了包括銀行賬戶流水等在內的證據,證明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是其養老金,並不是繼承來的兒子遺產。當時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並在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認定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死者母親繼承遺產,其養老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因此支持死者母親的執行異議,解除了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撤銷了對其實施的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半年多之後,法院又恢復了執行,再次凍結了老人的賬號。難道是有了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了?
另外,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法院在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而死者母親身患癌症,目前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呼吸機、導管流食維持生存,日常醫療費用開支巨大。這些情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執行異議時就已經知曉。即使有證據證明老人銀行賬戶中有繼承的兒子的遺產,法院也只能在這些遺產的額度內劃扣或者凍結,而不應該直接凍結老人賬戶,導致老人完全無法取款。不能取款,可能耽誤治療,有可能給老人的病情帶來影響。
那如果繼承人一直不繼承死者的遺產,債務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呢?如果繼承人遲遲不進行繼承,又不放棄繼承,導致遺產長期懸而不決,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置,在處置所得中優先償還債務,有剩餘則交還繼承人繼承。
法院執行關繫到判決的最終實現,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那無異於一紙空文,不僅無法保護勝訴一方的利益,司法權威也會受到侵蝕。但是法院執行也應該具有人道主義關懷,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因,最高法規定,執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而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信息化程度高度發達的當下,法院有能力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也可以估算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費用大概是多少,執行工作應該更加細致,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
辛省志
④ 社會保障卡法院能查封凍結嗎
不會凍結的。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能否凍結保全未退休社保卡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⑤ 可否查封社保賬戶
法律上規定的查封銀行賬戶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別人起訴且申請了財產保全,二是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執行。敗訴後,被告不上訴的話,判決就生效,不履行判決內容,原告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時間以原告申請的時間和法院採取措施的時間定。而公司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法院不能查封法人代表的個人賬戶也不能查封個人房產。債權人也不能自行查封債務人的賬戶和房產,必須由法院判決是否查封,並由法院執行。可以要求訴前財產保全。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個人之間發生的債務糾紛,法院根據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判決結果查封個人賬戶和房產。所以可以查封其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但是,所查封的財產不能超過訴訟標的額,法院可以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查清楚債務人全部銀行賬戶信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⑥ 財產保全可以凍結職工社保賬戶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財產保全不得凍結職工社保賬戶。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
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0]44號
二000年四月四日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劃轉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現轉發給你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要依照該通知規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法[2000]19號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
近一個時期,少數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社會保險機構原下屬企業(現已全部脫鉤)與其他企業、單位的經濟糾紛時,查封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帳戶,影響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發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特通知如下: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於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管專用,專項用於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⑦ 欠我錢的人現在社保退休了我能保全他退休卡嗎
摘要 這個是兩回事,欠錢是一回事,退休時一回事,他退休是政策規定,但是欠錢屬於民事問題,這個你要區分好,該追討債務的話,可以聯系協商。不能影響別人退休的。
⑧ 法院可以凍結被告人的社保卡嗎
這個是完全可以的
當然了這么描述不準確,准確地說是凍結社保卡的退休金什麼的
⑨ 欠錢經過法院能保全社保卡嗎
法院無權凍結債務人的社保卡,只能凍結債務人的工資戶。
債權人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提供內債務人的銀行存容款賬戶,或者債務人的身份證號碼,法院就可以凍結債務人的工資專戶。
民事訴訟法對此規定的很明確,法院一定會支持的。
⑩ 被執行人未離退休時法院能否凍結期社保基金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可以查封、凍結銀行存款、房產、車輛。根據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以凍結社保基金。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2014)執他字第22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