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證監會,國務院,中國證券業協會職能的劃分
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歸國務院領導,是一個國家行政機構。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一個民間行業協會,不是國家行政機構。
2.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自成立以來,協會認真貫徹執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八字方針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指導下,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在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反映行業意見建議、改善行業發展環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發揮了行業自律組織的應有作用。截至2007年7月1日,協會會員總數共計295家。
3. 中國證券業協會職則是什麼
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要職責: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並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准,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4. 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什麼制
會長擔任 制。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表現 在保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共同開展 方面,詳細 表現包括: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對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且實行會長擔任 制。948
5. 中國證券業協會怎麼樣
簡介: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在中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協會在普及證券知識、開展國際交流以及提供行業發展信息等方面做了大量服務工作;1999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要求,協會進行了改組,在行業自律方面開始了有益的探索;2002年7月,適應市場發展和證券行業的要求,協會召開了第三次會員大會,組成新一屆協會領導機構。為充分發揮協會自律、傳導、服務等多項職能,促進證券業進一步規范發展,協會修訂並完善了章程等一系列自律規則,初步建立起行業自律的框架,協會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設專職會長1名,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並由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會員分為證券公司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類、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類和特別會員類等4類,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中國證券業協會現有會員212家,其中證券公司類118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類15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類79家,特別會員3家。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6. 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進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待遇怎麼樣
進入協會的都是法人,不是個人.進入證券行業的話只要考過五門課程
7.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2、職能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是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對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等等。
3、組織結構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
8. 中國證券業協會職能有哪些
中國證券業協會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職責:
1、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2、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制定自律規則、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認定和執業注冊管理;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並對其進行持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做好證券信息技術的交流和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會員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對證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對交易系統事故的調查和鑒定;負責制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運行規則,監督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活動和信息披露等事項;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3、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自律管理職責: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督促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對會員信息披露的誠信狀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制定證券從業人員職業標准,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和水平認證;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其他自律、服務、傳導職責。
9. 證券業協會的性質是什麼
證券業協會是 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1991年8月28日成立,總部設在北京。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券公司。《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個人會員只限於證券市場管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由協會根據需要吸收。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證券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召開。證券業協會設會長、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2)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協會的會員大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