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社保退休金怎麼算
(一)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對按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人員再按每超過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增加5元調整。
(二)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5、2013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加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
離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從離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調整一次。調整標准為:
(一)退休、退職職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計算。
(二)離休職工按四川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下列比例計算;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100%。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90%,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70%。
㈡ 四川省退休養老金計算
法律分析: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195、55歲170、60歲139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㈢ 社保退休金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源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㈣ 四川養老金計算方法
社保政策規定:同一城市繳納社保滿10年以上,可以選擇此城市作為退休城市。
養老金是按照領取城市的經濟與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現行的社保轉移接續政策是退休年齡之前,全國范圍內都可以辦理轉移。只要在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地已繳納最少有一個月的社保就可以接收。
建議你:現在你在成都工作,就在工作單位繳納社保,到退休時再決定是否把社保轉回四川也行。
你可以按照城市經濟高低決定在成都或四川領取養老金。
跨省社保轉移手續如下:所需資料:
①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參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②離職證明、戶籍遷出證明、工作調函(三者之一)。
辦理流程:①參保人本人持所需資料到我市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憑證》;②參保人攜《參保繳費憑證》交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如下手續兩地的社保局自己處理,不用本人辦理的,不用擔心:即轉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給原來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錢匯入現在社保局的賬戶就完成社保轉移手續了)。
㈤ 請問四川的個體單位的退休養老金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及養老金計算辦法一,退休條件:1,男職工年滿六十周年,女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2,繳費年限滿十年以上(98年7月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上).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有才能辦理退休,只具備第一條而不具備第二條的,只發一次性老年津貼及個人養老賬戶(含利息).二,養老金計算辦法:(一)退休時養老金計算公式:1,基礎養老金:全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20%.2,調節金:(不分退休年度都按此計算,且並入過渡性養老金)96年社會月平均工資867×10%=86.70(以97年社會平均工資計算).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1.2%(或1%).注:過渡養老金以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指全部繳費年限)計1.2%;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指全部繳費年限)計1%.平均指數(計算到2001年6月底止):A,93年指數=B,各年度指數=注:社會平均工資:1994年6月至1996年6月為579元;1996年7月到1997年6月為702元;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為788元;1998年7月到1999年6月為867元;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為911元;2000年7月到2001年6月為983元;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為1065元;2002年7月到2003年6月為1154元;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為1323元;2004年7月到2005年6月為1470元;②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平均指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總額(含利息)÷120例:一職工1974年7月參加工作,2004年6月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為三十年,九三年本人標准工資138元,94年6月―2004年6月,各年度繳費按市社平工資繳費,其退休費應為多少1,基礎養老金:1323元×20%=264.60元2,調節金:867×10%=86.7元(以97年社平工資計算)3,過渡性養老金:①平均指數A,93年指數(從參加工作年月至1994年5月)=×0.83=0.87B,各年度指數(從1994年6月計算到2001年6月底止)==1(0.87×19年11個月+1×7年1個月)÷27年=0.90(保留二位小數,第三位四捨五入)②指數化平均工資(2001年7月後退休以99年社會平均工資983計算):983×0.90=855元(保留整數,小數後第一位四捨五入)③過渡性養老金計算:885元[24年(計算到98年6月)×1.2%]=254.88元4個人賬戶(本金加利息,以6000元為例)6000÷120個月=50元該職工的養老金為:264.60元+86.7元+254.88元+50元=656.18元三,一次性老年津貼:98年6月前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兩個月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含利息)隨同發還.四,每年調整增加的養老金計算辦法:1,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市上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市上兩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20%2,過渡性養老金增加額(調節金並入計算)
㈥ 退休金的計算方法
補足交不了多少錢,不補足就不領退休金
㈦ 請問四川省個體養老金該怎麼計算啊
沒找到四川省的文件,現將成都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全文轉給你,其中有養老金計發辦法,供你參考,個體參保和企業職工參保的養老金待遇及計算方法是一樣的。由於你的歷年繳費情況我不熟悉,你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計算領取多少養老金吧。你今年2月份滿56歲,三月份辦退休手續,應該從三月份領取養老金。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勞社發[2006]134號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細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七章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繳費工資指數
第三節 增發養老金
第四節 特殊情況下基本養老金計發
第五節 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調整
第八章 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號印發,以下稱《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二條 《辦法》實施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法》實施後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按《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三條 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制外聘用職工簽訂聘用合同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單位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和職工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或成為個體勞動者的,從到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勞動之月起,按《辦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六條 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稱個體參保人員),應在從業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願望的,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類人員本人申請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從本市企業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還應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一節 繳費基數
第八條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九條 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企業應繳數額後,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該企業上月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企業補辦申報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核定後的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每年一季度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企業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企業上一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基數以及繳納情況,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月保存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表、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在接受勞動保障監察和社會保險稽核時,如數提供,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申報和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
(一)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後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以後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按到企業工作後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三)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如果內退期間生活費高於該收入的,以內退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內退生活費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基數。
(四)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放假連續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疾病津貼或生活費作為繳費基數。
(五)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六)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准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七)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八)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九)參保人員已建立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
第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的辦法,即2006年繳費基數可在2005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檔之中確定一檔;2007年繳費基數可在2006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兩檔之中確定一檔;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前款規定確定繳費基數,其中僱主按12%、僱工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第二節 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逐步實行國有商業銀行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賬戶作為代扣賬戶,並按月在規定時間內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該賬戶,確保通過銀行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個體參保人員應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銀行按月代扣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九條 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止,分流職工應當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工資的職工,破產清算組和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繳納而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當年底仍未繳納的,在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未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按月足額繳納,不得欠繳。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繳納。
第二十二條 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暫緩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及時補繳。
第二十五條 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補清欠費之前,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其中,在辦理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手續時,企業還應按計算出的該職工基本養老金乘以36個月的數額一次性補繳欠費。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兼並、破產等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置:
(一)企業實行兼並,對於實施兼並後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並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並方負責補繳。
(二)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三)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四)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破產財產收入,以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屬於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案件被撤銷或無罪釋放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二十九條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一節 個人賬戶建立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利息及其收益。
《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已存在多份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多份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合並為一份個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基數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劃入。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變。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為8%。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已有的個人賬戶基礎上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保人員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證。參保人員可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信息,憑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第二節 個人賬戶記息和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6月以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並登記一次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或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根據四川省的統一規定,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第三十五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外,對截止上年底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死亡時上一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乘以本年記賬利率乘以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除以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第三十六條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後,余額部分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計息。
第三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按四川省的統一規定不間斷計息。
第三十八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個人賬戶轉移
第三十九條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記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記錄、參保者身份等信息,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收益,下同),按國家現行規定隨同轉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第四十條 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不含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省的規定,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轉移按以下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資金。
(一)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二)對年中調轉職工的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並計息。
第四十一條 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二)回農村且自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以後重新就業時按規定接續或轉移。
(三)回農村不願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第四十二條 已參加綜合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綜合保險老年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綜合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四節 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和退還
第四十三條 企業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余額中的以下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的繼承金額:200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加2006年1月1日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本息及收益。
(二)退休人員死亡時的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乘以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占個人賬戶全部累計儲存額的比例。
第四十四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個人賬戶的利息和收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上述人員原為企業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十五條 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未領取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繼承,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但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一節 一般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四十八條 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已經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按規定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職工或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記錄到月。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國有企業(含改制後的企業)原固定職工,從1992年7月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7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國有企業原勞動合同制工人(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實際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經原勞動部門批准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後的企業)職工,從市或區(市)縣政府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非公有制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這類人員如原系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有的實際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到企業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七)轉業、退役軍人和按國家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編制內職工分流自謀職業,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軍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八)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規定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只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原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九)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後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並計算。但同一自然年度內其累計繳費月數不超過12個月。
(十)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服刑或勞教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視同繳費年限。
(十一)企業職工被開除、除名的,開除、除名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節 特殊情況下繳費年限的確定
第五十條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五十一條 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1997年4月以後初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時,其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以及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企業和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也可轉為個體參保人員,按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辦法》實施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人員,也可申請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不早於1992年7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後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按前款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基數的8%計算出的金額(含利息)劃入本人的個人賬戶,以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記錄實際繳費年限。
第六章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
第五十五條 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
第五十六條
㈧ 四川2021年退休金計算細則
退休金的計算方法通常包括基礎養老金加個人養老金的兩部分。個人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是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基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是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百分之一。平時繳納的費用越高,退休後能領的退休金就越高。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㈨ 2017年四川養老金計算方法四川省退休後養老金怎麼發放
㈩ 四川各地社保退休養老金的演算法是全省統一的計算方法嗎
給您提供個計算公式吧。由於你所在的省當年社會平均工資不知道,所以我沒辦法給您計算。您可以自己算一算,不過由於您的工資、你所在的省當年社會平均工資會有所變化(我們設定每年都會漲,結果也就不一定嘍)這個公式是2006年1月1日之後實行的,現在還在用,不知道以後是否會變,我們先來看一下現行的退休養老金公式: 社保基數*8%*12*n 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工資退休金= ——————————— + —————————————————— *n% (平均壽命-退休年齡)*12 2好,我們來解釋一下:「n」表示我們所繳納社保養老金的年數,比如我們繳納了20年,那麼n就取20。並且,n必須大於15,也就是說必須繳納了15年後才能領取社保退休養老金。「個人指數化工資」的定義為:個人指數化工資是統計計算的數據,其定義為:用職工每年的繳費工資,除以本省當年社會平均工資,即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再將平均指數乘以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即為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因為計算很復雜,所以現在很難自己計算出來了。總之,「個人指數化工資」通常很難大於上年社平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