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仲裁不受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嗎
達到退休抄年齡的案件不屬於襲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的。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雙方之間就不屬於勞動關系了,自然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爭議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⑵ 53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怎麼辦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發生爭議向人民專法院屬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⑶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陳某(女)咨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將近十年,今年52 歲,因身體原 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要求 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並支付補償金,未得到公司的應允,陳某詢問能否到勞動 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 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 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系。對於不是基於勞動關系產 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說來,陳某將無法就要求公司補繳社 會保險的事項申請勞動仲裁,並且筆者了解下來,常州市部分區勞動仲裁委也的 確不受理此類案件。 但筆者在《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 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社(2000)23 號]中發現另一種傾向性意見,該通知 第4 條第1 款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 處理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用 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 勞動關系,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4 條第2 款規定:「用 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准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 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顯然陳某的情況屬於第2 款,勞動仲 裁委應當受理陳某的仲裁申請。另外,筆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歲 以前,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也就是說,技術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勞動仲裁委應當受理此類案件。
⑷ 退休前的勞動仲裁,延續到退休年齡,怎麼辦呢
只要你姐姐在退休後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主張相專應的補償或賠償,都屬是合法的,仲裁委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是違法的。
你姐姐可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仍不受理時,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如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過退休年齡申請勞動仲裁的勝訴幾率大嗎
過退休年齡看是什麼來原因,申請勞源動仲裁。
你1958年出生,2012年8月到酒店工作時,年齡已經54歲了,女職工現在退休年齡還是50歲,剛到酒店你就已經過了退休年齡4歲了,按養老保險的規定,過了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無法給你繳納社會的。你想要退休金,應該在50歲前的工作單位繳納或,以個人名義參保,酒店方如果不欠你工資,就不違反勞動法,因為酒店沒有義務也沒有法律依據給退休人員交社保。勞動仲裁不受理是正確的。
⑹ 勞動仲裁委以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為由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後會通知用人單位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的,當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回可以在簽收答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⑺ 我姐到了退休年齡後,和前單位的糾紛不能仲裁了嗎
要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到法起訴就行了
⑻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勞動仲裁還有權受理嗎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者退休後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⑼ 超過退休年齡,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者退休後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⑽ 勞動仲裁時,因申請時超過退休年齡被駁回仲裁請求
仲裁駁回後,可以抄向法襲院直接提起訴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超過用工年齡的並不屬於仲裁范圍,駁回仲裁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2、即便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依法成立僱傭關系,依然是受法律保護的;
3、在被駁回仲裁後,可以直接向提起訴訟,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