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職職工辦理退休是單位到社保局辦理,還是自己去
摘要 您好,退休手續是由用人單位經辦人統一登記、填表後提交給社保機構,社保機構並不接受在職員工個人的退休申請。你可以向單位經辦人具體咨詢所需資料並及時提供即可,辦理完之後經辦人會將具體情況通報當事人。
② 請問,員工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需要提前多久書面通知員工,需要向社保辦理什麼手續嗎要給員工補償嗎
如果是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提前三個月想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一般人提前半個月申請,由單位負責辦理退休。
沒有補償,發放退休金就是補償。
③ 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社保怎樣操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員工到達法定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應該辦理退休。
①若社保繳費年限滿15年,應該停保並辦理申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企業還要繼續用工,俗稱「退休返聘」,雙方為勞務關系,可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減少風險,建議購買商業保險。
②若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建議繼續使用,除非該員工為稀缺類人才或培養期較長的崗位。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企業沒有法定義務為員工繳納社保,可由員工自己繼續繳納社保直至滿15年享受退休待遇;如個人繳納的社保不含工傷保險的,由企業購買僱主責任險以規避工傷風險。
但員工在企業入職建立勞動關系後,企業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則企業應補繳這個時期的社保或與員工協商補償事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拓展資料】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是省迪用勞動法律法規是個有爭議的詁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人社部門認為此類人員已到達退休年齡,則勞動關系法定終止,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但法院系統則認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勞動者的下限,即必須年滿16周歲,並未對上限未明文規定,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法律適用有以下幾個要點:
①明確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退休待遇的與用工單位為勞務關系,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④ 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行政工作合同,現在單位要本人50歲退休,在社保能辦理退休嗎
應該可以的,因為單位同意你退休了,只要滿了50周歲就可以退休啦。具體的你還要到社會保障局去咨詢一下。不過按照我們這里的說法,是單位應該跟你一起去社會保障局,他會幫你把退休辦好。因為各地各單位的情況不同,具體也要根據你們地方來。
⑤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交社保嗎
彭莉娟律師答復如下:用人單位如果招退休人員,則不需要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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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怎樣繳納社保
⑦ 企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要辦理招工錄用手續嗎
不用的。
到了退休年齡的,沒法辦理招工、社保增加手續。
不過要跟退休人員簽訂一個返聘協議。
⑧ 單位外聘人員社保退休怎麼辦理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