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達到退休年齡後是辦理退休,可不是離職的。辦理退休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只有公司辭退你,才有經濟補償金。
㈡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她公司有一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現在到了退休年齡,公司不再繼續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此問題,現回答如下: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㈢ 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然就終止了,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到退休年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㈣ 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到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㈤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公司提前,有經濟補償金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並享受養老保險待的,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分析。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有三種主要的學說:
一是勞動貢獻補償說。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用人單位所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
二是法定違約金說。經濟補償金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強行干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結果,是企業未能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三是社會保障說或社會保障金說。基於憲法、勞動法對公民生存權保護的需要,國家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度過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無來源的失業階段,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合同後,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過渡期內,經濟補償金能夠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既有明顯的社會保障功能。
㈥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公司一定要支付其補償金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1
㈦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㈧ 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1、女職工到了50歲退休年紀,用人單位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法律依據:《關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經濟問題的復函》
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一、你委《有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未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退出勞動崗位是否需經濟補償的請求》(東勞仲委[2009]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勞動合同終止。現有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前,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㈨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