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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幹部工資停發

發布時間:2022-02-03 17:54:17

A. 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如何停發

法律分析:如果是事業單位的話、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B. 退休人員工資停發了一年多才發現怎麼辦會不會補發停發的工資

為什麼一年多才發現呢?
是什麼原因停發?
如果有確實證明是發工資方出錯,或審核不嚴,那麼提交有效證據,一般會將停發的工資補發。

C. 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何時停發

法律分析:1、退休職工去世不是20個月工資,是去世者生前十個月的退休金和當地規定的喪葬費補貼。2、去世者是公務員及事業編制的才可以領到20個月的工資。3、職工死亡喪葬及撫恤費是指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死亡的喪葬費,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職、退休、離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喪葬補助費、救濟費等。4、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用一般為原所在企業三個月的平均工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般為原所在企業兩個月的平均工資;撫恤金按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資的25~50%掌握發給,當被供養者死亡或已達到自立年齡、失去受供養的條件即停止支付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D. 退休人員開始領取社保工資,原單位如何寫停發工資的通知

退休人員領取退休費之日起,和企業的合同自然終止,單位即可停發工資,不內清楚你的通知容是寫給誰的,是寫給退休職工本人的,還是通知你單位財務人員的,職工退休一般發給一個退休通知,在裡面寫上就可以了,
通 知
×××同志,經過社會保險局審批,從××年××月××日起光榮退休,從××年××月××日起發給退休費,勞動合同從發放退休費之日起,自然終止,並同時停發工資,一切待遇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E. 退休工資停發通知怎麼寫

如果員工開始領取社會保險,就直接點明主題好了。
比如:
該同志某年某月已辦理了退休手續,從該同志領取養老金之月起本單位停發工資。請予執行。

F. 退休工資突然停發了找哪個部門

如果你領取的是養老保險,可以去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咨詢,可能是自己今年沒有進行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所致。如果是在單位領取,就需要去單位看看。

G. 政府退休人員違反什麼法規停止發放工資

觸犯《刑法》被採取強制措施。

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

二、公務員退休後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
(五)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六)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H. 軍隊退休幹部未離隊停發工資屬於處分嗎

對退休幹部沒離隊停發工資屬於處分嗎?軍隊退休幹部沒離隊停發工資,他一定有停發工資的原因,不應該屬於處分

I. 退休後沒有身份認證工資停發應該怎麼辦

退休職工因為沒有進行資格認證停發基本養老金的,按要求完成認證後即會補發,通常在次月與其它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發放時一並發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四十六條 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對退休人員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社保經辦機構在核發待遇時,主動告知退休人員應每年參加資格認證。

第四十八條 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可通過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組織,依託街道、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單位協助等方式進行。退休人員因年老體弱或患病,本人不能辦理資格認證的,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可派人上門辦理。

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委託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異地協助認證。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員,通過我國駐該居住國的使領館申辦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居住地尚未與我國建交的,由我國駐該國有關機構或有關代管使領館辦理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

第四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資格認證工作,不斷完善退休人員信息管理,對發生變更的及時予以調整並根據資格認證結果進行如下處理:

(一)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資格認證且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二)退休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認證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重新通過資格認證後,從次月恢復發放並補發暫停發放月份的基本養老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4〕8號

(五)認證結果處理。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協助認證表後,要認真復核,經審核確認退休人員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的,應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在限定期限內沒有收到退休人員的協助認證表,應暫停發放養老金,並再次向退休人員發函催辦認證手續。退休人員發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或經催辦反饋了認證信息並被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做出停發、暫時停發、補發並恢復發放養老金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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