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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工作的不是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2-01-30 04:37:03

❶ 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工作的是否能夠確認勞動關系

關鍵是你平時要注意收集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考勤記錄,工資單,員工卡,等等,這樣萬一將來有糾紛時,申請勞動仲裁就有主動權了

❷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是否還存在

不存在,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系,是勞務關系。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達到退休年齡仍然工作的不是勞動關系嗎

勞動關系要退休年齡後自動終結了.仍工作是勞務關系了.也就是單位臨時用工關系了

❹ 達到退休年齡,就不再是勞動關系了嗎

要區分不同情況。如果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也開始領取養老待遇或退休金,雙方就是勞務關系。如果僅僅是超齡,但沒有領取養老待遇,雙方仍然是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繼續工作或重新就業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不屬於,職工達到法定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單位繼續使用,或者再次找工作,不具有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資發放暫行條例的調整,一切按照勞務合同辦理。

❻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嗎

1)、企業停薪留來職人員、未達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❼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用人單位上班,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

超過退休年齡復的員工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雙方應當為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❽ 超過退休年齡再工作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退休年齡後,應當辦理正常的退休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終止勞動關系;如果返聘的,則雙方只是僱傭關系或勞務關系,此時,用人單位不再需要為職工再繳納或辦理各類社會保險了。如果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的,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一、僱傭關系:《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勞務關系:《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❾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與公司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應該辦理退休,再次工作的不屬於勞動關系,應該屬於勞務關系或者僱傭關系,不在給予參加任何社會保險,也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❿ 達到退休年齡但辦理了延遲退休,在公司工作,還屬於勞動關系嗎

不是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如果產生糾紛適用民法~不適用於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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