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陝西事業單位中人在16年退休計算刅法。今年7月退休為計么還要把工資按14年9月工資比例發退休金,工
建議咨詢單位人事。很有可能是因為目前的相關政策尚不明確,只能先按並軌前的方法計發。等所有政策明確了,計算出新的金額,再多退少補。我們這里現在也這樣
2. 西安市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怎樣上調退休金
根據陝西省人社會廳、財政廳《陝西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陝人社發〔2016〕37號)規定,西安市事業單位退休職工2016年按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每人每月統一增加77元。
2、按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為基數增加4%。
3、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陝西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6〕37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西咸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水平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77元。
二、企業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為基數增加4%。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2016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五、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暫未納入統籌發放的,按現行發放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渠道墊付。
六、本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3. 陝西省行政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怎麼查
查退休審批表
根據《公務員法》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相關規定。滿足退休人版員提前一個月權,由本單位核算退休工資,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批。
查閱自己的工資可以申請本單位人事部門,謄抄人事檔案第9類中的退休工資審批表。
4. 2009年陝西省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是多少
答: 2009年陝西省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2000元左右
祝學業有成
步步高升
5. 陝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養老金怎麼領
視為繳復費年限 是指經本市(區)制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超齡調入的員工由調入單位 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後,其調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非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調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員(含將戶籍遷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所以就是說,進入到國企、事業單位之前的,那些年,一旦經過了批准,原來沒有養老保險的, 由國家給該職工全部補繳齊全來。
6. 陝西事業單位退休工資要經人社廳批准嗎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工資需要由人社廳核准之後才能發放,因為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是由財政撥款,所以單位必須把退休職工名單上報到人社廳進行核准,得到批復後才能發放退休工資。
7. 西安市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工資標准
具體的沒地方查去,都是單位自己內部的文件,網上查不到.
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解讀
為了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待遇,從2005年起,國家連續兩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從12日下午開始,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陸續開始領取補發的退休金。記者采訪了市社會保險局有關人士,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做以解讀。
調整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據介紹,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此次調整對退休人員來說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05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另外一種情況是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2005年的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照政策規定,2005年調整的標准,退休職工可以享受到16個月的補發額度。具體為: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54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8元;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此外,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含高級技師),按以上對應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煤炭行業1982年、1983年按有關文件審批的退養人員,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對應的退休人員條件確定增加額。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不含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06年的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規定,2006年的補發額度為從今年7月份到10月份4個月的總額。具體為:
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5元;1954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94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2元;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1元。
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含高級技師),按以上對應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煤炭行業1982年、1983年按有關文件審批的退養人員,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對應的退休人員條件確定增加額。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不含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8. 陝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後撫恤金為20個月工資的有關文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金的規定,不是陝西規定的,是人社部和財政部、民政部規定的,全國統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