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時是否要在本地交滿15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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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從參保之日起(下面情形之一可以不繳費,服兵役期間,不帶薪上學期間,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判刑期間)一直要繳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止,並不是說繳滿15年可以不繳費,已經繳滿了15年,而距法定退休年差幾年,還得繼續繳幾年,如果說己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滿15年,必須等到繳滿15年才能退休,在同一參保社保局連續繳費達10年以上的,退休時可以選擇在參保地或戶口所在地,任一地退休,退休費的計算,主要還是根據累計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退休時所在設區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等多方面因素決定,如果中途漏繳了應該補上,如要換地區則憑參保社保局開出的繳費憑證辦理轉移就行!
⑵ 社保交滿15年怎麼辦理退休
~~可以的
~~社保只要求你至少交15年,沒有其它大的要求
~~因為這是國家對人專民的基屬本保障,關繫到社會安定
~~如果諸多要求,人們乾脆不辦或不交社保,損失的是國家
~~另外,不管你再多交幾年
~~意義是體現在你拿退休金的頭10年
~~因為所有的個人帳戶資金都會在10年內返給你
~~10年後每個人都一樣,只能拿最最基本又小得可憐的養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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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社保交滿15年退休後
政策是這樣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才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你現在的情況有兩種選擇:一是繼續繳費到退休年齡或再繳幾年;二是不再續繳.建議選擇第一項.
原因是:如果政策產生變化,你有可能吃虧,但這種可能性很小;主要是因為退休金與你的繳費年限和歷年繳費基數正相關,總的來說,繳的時間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退休金就越高.
河北省計算退休待遇的公式為:
第一項:(退休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資+指數化工資)/2*繳費年限%.
第二項:個人賬戶儲存額/權數
第一項中"指數化工資"與你每年的繳費基數正相關,
第二項中的"權數"與你的繳費年限負相關,但有最大和最小值.
"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復利計息的,利率與社平工資增長率正相關.同時與歷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正相關.
從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只繳滿15年就等退休是不可取的.
對這個政策還有個人的一點看法就是:
國家出這樣的政策有一部分人是受益的,即隨軍的家屬和就業較晚的中年人.因為隨軍家屬一般參加工作較晚,一般都是隨著丈夫的轉業回到地方,怎麼也得35歲以上了,她們的養老問題正好符合這個政策.現在在軍隊也能就業了,比以前好得多了.所以個人認為這個政策還有修改的餘地.據我所知,我們這1998年以前規定繳費年限滿10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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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養老保險交滿15年且退休可異地領取嗎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第一是參保人在戶籍地有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可選擇戶籍所在地為退休地,之前在各地參保的關系以及相應資金都可以轉到戶籍所在地。
第二是參保人在戶籍地沒有養老保險關系,他在養老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以將該參保地作為退休所在地,之前在各地所有參保的關系和相應資金都可以轉到退休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在深圳打工的異地勞務工,如果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並且其中有10年是在深圳參保繳費,則可在深圳退休領取養老金。
第三種情況是參保人在戶籍所在地沒有養老保險關系,但是他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又不滿10年,就要將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據社保工作人員介紹:「比如一名湖南籍的勞務工,在湖南老家沒有養老保險關系,他在深圳打工參保滿10年,之後又到浙江打工參保5年,那麼他可以選擇深圳作為退休地,領取養老金。」
第四種情況是到多地打短工,每處參保的時間累計都不超過10年,這種情況最後由戶籍地「兜底」,之前在各地參保的關系以及相應資金都可以轉移歸集到戶籍所在地,在戶籍地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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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社保交滿15年後如何辦理退休
社保交滿15年 ,還必須符合退休年齡,才能夠去辦理退休手續 。
⑹ 社保交滿15年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⑺ 關於繳納社保滿15年以後退休地在哪領取
這種在任何一個地方都不滿10年的(也有地區地區要求11-15年的),最後退休時,只能選擇把所有的繳費都轉移到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惠州,在惠州進行合並之後,辦理退休,並領取養老金。
⑻ 社保交滿十五年在那裡辦退休手續
社保交滿十五年在戶籍所在地辦退休手續,而且退休要達到退休年齡要求。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⑼ 社保異地交滿15年退休
在非戶口所在地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0年、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在當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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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異地交社保滿十五年後可在當地辦理退休嗎
可以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