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目前政策下,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女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幹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
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
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於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是用人單位除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外常見的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
『貳』 法定規定女職工的退休年齡
女職工50周歲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
『叄』 上海女職工退休年齡
按現行規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齡50歲。2011年6月30日後參保繳費者55歲。2022年開始實施漸進式延長退休年齡前達不到退休年齡退休者,按規定順延。
『肆』 新勞動法原文企業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大
勞動法無職工退休年齡規定。女職工仍是50歲退休。
根據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自謀職業者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3、提前退休年齡
工種:《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伍』 上海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上海市男職工年滿六十周歲,女職工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可以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陸』 上海市女工退休年齡是幾歲
法定退休年齡為: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
『柒』 在職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幾歲啊
在職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50周歲,以身份證上的陽歷實際日期為准。特殊工種的,根據勞動部門的相關文件,在查閱你的人事檔案證明以後,允許提前退休,享受社會統籌待遇。
『捌』 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
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
國發[1983]142號
頒布日期:19830912 實施日期:19830912 頒布單位:國務院
為了充分發揮現有骨幹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促進教育、衛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考慮到腦力勞動的特點,決定在一九九0年前,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力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願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准,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仍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上述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退休年齡時,一般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專業工作。
本通知下達前已經退休的不再復職.如確因工作需要,本人願意且身體健康的,各單位可臨時聘請他們工作.聘請條件及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