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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多久後領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0-11-30 11:37:07

⑴ 辦退休手續要多長時間才能拿到退休工資

次月就能拿到退休工資。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法定退休年齡的年月日次月發放養老金

工人的退休金

按照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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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休金給付的確定方式

退休辦法按退休金給付的確定方式可分為約定提存金辦法(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和約定給付辦法(defined benefit pension plan)。

約定提存金辦法是企業按照退休辦法的規定,每年提取一定數額的退休基金,交給信託機構保管運用,在職工退休時,將屬於該職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給已退休職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額的基金,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如工資的5%)提取的,職工退休時所能領取的退休金取決於提存的金額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業並不保證退休金給付的數額。企業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數額,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退休金成本。約定提存金金辦法的會計處理較為簡單,只須在提取時借記退休金成本,貸記現金,此外別無其他分錄。我國企業多數採用這種辦法。

約定給付退休辦法是企業承諾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支付一定數額退休金,或者在職工退休時分期支付一定數額的退休金;只要職工退休時企業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義務,企業是否按時提取退休基金則由企業決定。在這種辦法下,退休金的數額通常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及服務年限確定,或者兩者均需考慮,或者只需考慮其中一項,如服務年限。前者稱為最後工資法,後者稱為定額給付法。

⑵ 社保交多久可以領退休金

1、社保交滿15年,那隻是能領取養老金的前提,現在必須要交到退休的。專
2、至於以後能領多少錢屬,有個計算公式的:
退休前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大約相當於在職職工工資的30%左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女的滿50歲退休可以辦退休手續領退休金嗎

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後,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分為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幹部年滿55周歲。
(二)個人參保人員(即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回50周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年滿55周歲。
特殊工種退休,是指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的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
(一)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女性只要身份為工人,只要繳費年限達到及超過15年,年滿50周歲就可以退休了,但是個人參保的要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答基本養老保險的才可以50歲退休。

⑷ 養老保險交滿15年後,到多少歲才能領退休工資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金需要繳滿15年,並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可以領取。

簡單地說,就是養老保險必須交夠15年,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領取方式:

1、社保在戶籍地的退休後當地領取

比如,你戶籍在合肥,工作也在合肥,養老保險也一直在合肥繳納,那麼等你退休的時候,就可以在合肥辦理養老金領取。

2、在累計繳費滿10年地區領取

比如,你戶籍在南京,工作在合肥,養老保險一直在合肥繳納,只要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就可以在合肥辦理養老金領取。

3、年限不夠,轉上一繳滿年限地領取

比如,你戶籍在南京,臨退休時工作在杭州,可是在杭州繳納的養老保險不足10年。

那麼,如果你在上一個工作地合肥滿10年,你就可以在合肥辦理養老金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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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

退休辦法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

前者指在職工退休後一次支付退休金。

企業支付退休金後對職工退休退職無任何給付義務。

後者指在職工退休後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私人的退休金計劃是一項向公司雇員提供退休收入的項目。

私人的退休金計劃根據其盈利能力、覆蓋范圍、盈利標准,受到特別的稅收待遇。

在美國,集中起來的私人退休金已經成為了重要的金融中介,它的總資產在1989年已經達到了1.9萬億美元。

與此相比,紐約證券交易所在1989年所有的上市股票和債券的總市值是4.4萬億美元。

換言之,退休金計劃的總資產足夠購買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債券的大約40%。

對於個人來說,退休金計劃用未來僱主提供的退休津貼代替了當下的工資收入和個人儲蓄。

對於公司來說,退休金計劃起到了兩種基本的作用。

第一,退休津貼代替了工資。

第二,退休金能夠為公司提供一種資金的來源,因為承諾的未來的退休津貼不需要現在就以現金支付。

美國免稅代碼為利用退休金計劃融資業務規定了額外的收益。

⑸ 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

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是根據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進行計算的。

⑹ 繳納多長時間的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領取養老金

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為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存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挪作它用。
第六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主管深圳市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社保機構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原有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
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3%,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收後,轉入市社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帳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帳戶為繳費工資的11%;
(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帳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90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帳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三)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有本市戶籍的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的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或失業人員,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在本條例實施以後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本調節金
第二十八條基礎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基本調節金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帳戶養老金在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支取完畢後,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計發辦法: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
(三)基本調節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計算;
(四)過渡性養老金的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地方調節金、地方過渡性調節金、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
(一)地方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300元減去基本調節金計算;
(二)地方過渡性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於2007年至2011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中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遞減50元;
(三)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計發辦法重新計算。
第三十二條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具備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條件,未到退休年齡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可以辦理退職,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在本條例規定的的基礎上,每提前一年退職,相應減發養老保險待遇的1%。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指數和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凈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機構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
有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費。
一次性生活費支付標准: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給該員工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七條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的非本市戶籍的員工,以及退休前調出或辭工離開本市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的,積累額全部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接收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二)當地沒有社會保險機構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第三十九條員工退休前死亡的,其個人帳戶積累額可以繼承;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尚有剩餘額,剩餘額可以繼承。無人繼承的,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員工因工傷殘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個人帳戶積累額在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退還本人。
第四十條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後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
(一)喪葬補助費:支付標准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直系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直系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帳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二條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30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監督
第四十三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社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待遇給付情況。
第四十六條企業每半年應將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公布一次。
員工對所在企業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和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四十七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市社保機構應發出追繳通知書,企業須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養老保險費的2‰繳納。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社保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對干擾、妨礙市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多領取的金額,並處以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以欺詐手段多領養老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市社保機構作出的繳費通知書或者追繳通知書、處罰決定或者計發保險待遇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書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通知書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第五十六條
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十七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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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退休手續辦理完多久能領退休金

當月審批,下月即可領取退休金。但有一種情況就是單位欠繳養老保險,無法計算個人退休金,待單位補繳後,方可計算,然後補發。

⑻ 退休老人死後還能領取多久退休金

去世後就不能再領取養老金了,根據規定當事人去世的次月,社保停發養老金。
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社保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其中撫恤金標准一般是當事人去世前一個月養老金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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